民工建设工地遭遇二级伤残,法院判赔用人单位赔偿四十万
导读: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胥怀作为江都公司的员工,其从事的塔吊解钩工作属高度危险作业,其既可以请求工伤事故赔偿,又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现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由于事故现场没有相关文字及图片记载,双方又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无法确认导致模板倾倒的真正原因,从而无法确认各方对模板倾倒所负责任。由于胥怀被模板压伤的事实各方均不予否认。按照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各方对胥怀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被告北京大兴建筑工程总公司共同赔偿原告胥怀四十万零五千七百四十二元九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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