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女售票员追凶受伤状告单位赔偿法院调解息诉
导读:
然而,犯罪嫌疑人在逃,劳动部门亦因叶某伤情较轻没有认定为工伤,叶某的损失如何得到救济成为棘手的问题。叶某诉至法院,要求公汽公司赔偿其损失。
公汽公司认为,公司在叶某住院期间已垫付3000元医疗费,现在叶某的伤情没有被认定为工伤,理当由实际侵害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依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仅应在受益范围内即叶某保护的票据价值约1500元的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此反诉叶某退还已垫付的超出部分的医疗费。双方意见分歧大,矛盾冲突激烈。
由于本案致害人在逃,法院无法追究其对叶某的赔偿义务。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赔偿权利人(叶某)可请求受益人(公汽公司)得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即获得的补偿仅在其保护的1500元票款数额内,这与叶某实际所受损失相差很大。且因公汽公司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赔偿归责原因,叶某还有承担返还医疗费的风险。
因此,岸北法庭认为,如就案办案,此案依法判决并不难,但叶某保护公司票款的正义之举本应该给予肯定和褒奖,现在却连基本损失都得不到补偿,势必会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同时,法官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不是单纯的赔偿权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叶某是公汽公司职工,伤愈后还将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之间不仅存在而且还将继续这种劳动关系,如果案件简单判决,不仅旧的矛盾没消除,双方之间还将会有新的隐患。所以,庭里确立了调解解决纠纷的思路,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还适时调整调解方法,到被告单位向党支部书记、经理主要负责人讲解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叶某受伤是为保护公司利益,属《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应当受到奖励的行为,其行为充分体现了职工热爱企业,保护公共财物不受损失的高尚情操,叶某的行为可能产生的企业效益和社会价值不能以金钱来估量。
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公汽公司逐步认识到叶某的行为是值得弘扬的正义之举,在公司内部树立这样的优秀典型,会产生良好的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最后,公司不仅放弃了反诉,还补偿了原告8000多元,双方满意地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此案终于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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