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集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导读: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合同“霸王条款”。据了解,此次公开征集的合同“霸王条款”范围涵盖物业服务;短信服务;金融、保险、网上交易及商场、超市(连锁店)服务;装修、家用轿车维修服务;旅游、住宿......
为了进一步遏制消费领域“霸王条款”现象,揭露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消费者协会从即日起至10月30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合同“霸王条款”。据了解,此次公开征集的合同“霸王条款”范围涵盖物业服务;短信服务;金融、保险、网上交易及商场、超市(连锁店)服务;装修、家用轿车维修服务;旅游、住宿、餐饮、停车服务;教育、培训、中介(职介、婚介、房介、留学中介)服务;水、电、气等公用事业服务;农用生产资料销售等。商场、超市(连锁店)服务作为此次不平等格式条款征集和点评的重点项目。
征集方式,凡消费者在全市各商业渠道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发现有不平等格式条款,包括经营者单方面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的不平等、不合理的规定,以及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均可拨打举报电话,也可经撰写点评意见,寄送至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科。据介绍,消费者所反映的典型或疑难问题,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查证后,将及时通过电视台、报社等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布。
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组建专家点评队伍,从公开征集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及点评意见中筛选出最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参加“2012年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评选,并颁发奖金或奖品。对征集过程中发现的明显的违法行为,将责成辖区工商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征集热线:0471-3266593 3266594
知识延伸:
消费者维权时限要求
一、产品“三包”的维权时限规定
“三包产品”是指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等问题,消费者享有的服务法。商这类产品的“三包”期限,不是从出厂之时计算,而是从销售之日计算,即从产品的销售发票的日期开始计算。
二、“换货”的时限规定
“换货”是指产品出售后,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性能性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要求换同一产品的行为,提出这种要求,一般规定是在产品售出七日内或经三次修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在符合上述条件时提出“换货”要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服务。
三、“修理”的时限规定
在“三包”的有效期限内,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修理的,如果是因生产厂家未提供零配件而导致修理人在九十天内未修理或者未修复的,修理人应在保修的修理状况中写明,消费者凭此记录要求销售人调换同类产品;如果是修理人自已造成的,修理期限超过三十天的,应由修理人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类产品,并承担费用。
四、消费者的诉讼时效
1、因产品缺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期为二年;
2、时效的计算:(1)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计算;(2)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并确诊的,从确诊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的期限
指责任经有资质部门确定后而不能执行,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期限。
1、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一年;
2、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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