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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超市因卖了过期食用油被罚“一赔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6 20:46:41 人浏览

导读:

记者1月9日从温州龙湾工商分局得知,龙湾状元一家超市,因销售出一桶过期的食用油,被罚以商品价10倍的赔偿金。前不久,消费者王某在状元街道一家超市买了一桶某品牌的大豆油,价格59.9元。付完款要走出超市时,王某看了下该桶油的生产日期,发现已超过保质期1个多月

  记者1月9日从温州龙湾工商分局得知,龙湾状元一家超市,因销售出一桶过期的食用油,被罚以商品价10倍的赔偿金。

  前不久,消费者王某在状元街道一家超市买了一桶某品牌的大豆油,价格59.9元。付完款要走出超市时,王某看了下该桶油的生产日期,发现已超过保质期1个多月。王某要求超市方赔付10倍价款遭拒,于是拨打了12315工商投诉电话。

  龙湾工商分局状元工商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确认这桶油是该超市出售的,并且的确已经过期,鉴于超市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相关规定,经协商,王某最终获得10倍赔偿金。

  哪些情况下,“一赔十”能得到兑现?工商人员介绍说,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同时,消费者在维权之前要注意,购买的食品是否已经或是可能会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经营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如果经营者出售“三无”食品、明显变质的食品、过了保质期的食品,那么可以认定是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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