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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乘公交摔倒后流产 法院判公交公司赔偿5700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05 09:54:31 人浏览

导读:

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在一次乘坐458路公交车时摔倒,后意外流产。因认为公交公司应对此负责,庄女士告上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00余元。庄女士说,去年4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她乘坐458路公交车外出。该车行至丰台区太子峪环
 怀孕4个多月的庄女士在一次乘坐458路公交车时摔倒,后意外流产。因认为公交公司应对此负责,庄女士告上法院。昨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庄女士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700余元。

  庄女士说,去年4月9日上午10点左右,她乘坐458路公交车外出。该车行至丰台区太子峪环岛时,突然急刹车,导致她当场摔倒,并沿着车内阶梯滚至门口处。回家后,她即感到下腹隐隐作痛,此后越发严重,虽经医院全力救治,仍未能保住胎儿。

  庄女士说,她已怀孕4个多月,且此前两天刚做完孕期检查,显示一切正常。由于公交公司的过错,导致她突然中止妊娠,给她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创伤。事后,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去医院询问了相关情况,并没有作任何处理,因此她起诉要求公交公司赔偿6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公交公司承认庄女士摔倒一事,但不同意赔偿。他们辩称,庄女士有过3次流产史,此次流产属于自然流产,和外伤无关。

  法院随后委托相关机构对庄女士流产与其摔倒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材料,不能认定庄女士的摔伤与其后发生流产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但指出,外界因素如外伤以及创伤所致的精神刺激等可能会导致流产。

  依据此结论,法院认为,公交车急刹车使庄女士摔倒受到一定惊吓。虽经鉴定不能认定庄女士流产与摔伤存在明确因果关系,但依据外伤所致精神刺激也会导致流产的意见,不能排除庄女士流产与其在公交车摔倒完全无关。公交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赔偿庄女士的合理经济损失,法院酌定赔偿比例为20%,金额为700余元。此外,因庄女士的精神受到一定伤害,公交公司应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酌定数额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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