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孕妇乘公交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
导读:
案情:
李女士是怀孕七个多月的准妈妈,某日乘坐公交车时该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女士腹中胎儿受到震动,李女士遂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将其乘坐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告李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返回肥东途中,公交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李女士感到腹中胎儿受到震动,身体不适,客运公司即派人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公交车无责任。2011年3月30日,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判决:
近日,合肥是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三千余元。
法律分析
原告李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李女士与该公交车所属客运公司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并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李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的车辆时受伤,其自身无过错,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李女士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两千余元。
律师观点
在本案中,李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应该得到赔偿的,但是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是于法无据的。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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