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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8 07:25:22 人浏览

导读:

父母将儿女送到校园里是想让孩子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及更好的跟同龄人相处,最近几年校园侵权常有发生,还有可能导致学生受伤,小孩受伤了以后父母肯定是非常心疼的,所以一定会找侵权人以及学校进行赔偿,那么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父母将儿女送到校园里是想让孩子学习到更多的知识,以及更好的跟同龄人相处,最近几年校园侵权常有发生,还有可能导致学生受伤,小孩受伤了以后父母肯定是非常心疼的,所以一定会找侵权人以及学校进行赔偿,那么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

  1、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

  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学校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

  2、校外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损害

  如果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损害是由校外第三人造成的,只要学生仍处于学校监管之下,就应根据学校在安全保护方面有无过错来确定其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学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其工作人员怠于履行职责,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机率,学校就应当为受害学生向第三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学校不能以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

  3、对于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设备等不安全因素造成学生人身损害

  学校作为学校设施、设备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因此类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应承担过错侵权责任,并且学校必须就管理上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能免于承担责任。学校管理上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应考虑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交易习惯中有关确保人身安全的具体规定和技术要求。

  二、校园侵权行为有哪些

  1、故意侵权类型。加害主体在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意识到行为的后果特别是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上带来的相关的损害,但是,加害者从主观心理的状态下听任这种行为发生,或者是程咬金这种行为发生的校园侵权行为类型。

  2、过失侵权类型。这种侵权类型要求加害者对受害者负有注意义务,其实加害者清楚如果不怎么样会对受害者造成的相关权益的损害,但是由于加害者的疏忽或失误而导致了这种结果的出现,这种侵权类型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普遍,学校应该负有管理上疏忽或失职的责任,应该承担一定的赔偿。

  三、校园侵权的法律规定

  校园侵权民事赔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有三条规定,分别是: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如果学校在校园侵权中做好了防患措施,教职工也尽到了最大的努力,那么学校是可以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如果学校的安全措施并没有完善,或是老师并没有起到相应的责任,那么学校需要承担与过错相对应的赔偿。以上就是“校园侵权赔偿责任的认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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