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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9 11:44:29 人浏览

导读: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案情:被告吕音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受害人吕平行驶至被告孙某某晾晒稻草处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而摔倒,致乘车人吕平死亡。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如下认定:吕音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无中心线的公路上以较快的速度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案情:被告吕音无证驾驶摩托车,载着受害人吕平行驶至被告孙某某晾晒稻草处时,因车速过快车辆失去控制而摔倒,致乘车人吕平死亡。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如下认定:吕音无证驾驶机动车在无中心线的公路上以较快的速度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在公路上占道晾晒稻草,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此后,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赔偿权利人遂诉诸法院。
  评析:审理中,审判人员对二被告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不构成共同侵权。理由是:二被告间没有意思联络,且所持的心理状态也不一样,被告孙某某在公路上晾晒稻草是应预见而未预见的过失心理状态,而被告吕音是已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理状态,故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是间接结合,不构成共同侵权,应按照过失大小和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二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共同侵权并不一定要求数侵权人之间有意思联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共同侵权分为两种,一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二是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其次,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并不要求数侵权人持同一主观过错,而强调的是数行为的直接结合。由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只要侵权人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原因即可构成共同侵权,即一因一果,数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状态区分的意义仅在于认定其连带责任的内部份额,与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无关系。
  第三,本案二被告的行为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人陈现杰法官认为,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即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的表面特征为时空的同一性,其构成要件为:1、各行为人有积极的加害;2、它的损害结果是不可分的;3、各行为人的行为和损害结果都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不管从表面看还是从构成要件上看,被告孙某某在公路上晾晒稻草的行为与被告吕音无证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的行为直接结合,导致车辆失去控制而致受害人死亡,即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成一个原因,从而产生一个损害结果,该行为的结合无疑符合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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