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
导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根据法律规定强制使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法。特殊侵权行为是与一般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个概念,由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前提,这就对行为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司法上也不得任意扩大其适用范围法。特殊侵权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行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行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行为、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行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行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等。
特殊侵权行为和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归责原则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其核心,无过错即无责任法。特殊侵权行为则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法。归责原则的不同,就直接导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差别法。
2.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由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要件构成法。而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比较复杂法。由于特殊侵权行为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故其构成要件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每一个具体的特殊侵权行为都可能有其自身的特定构成要件法。
3.举证责任的特殊性
一般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主要由受害人或赔偿请求人承担,受害人或赔偿请求人要获得赔偿须证明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主观上有过错法。而加害人或赔偿义务人一般无举证责任法。但在特殊侵权行为里,受害人举证责任大为减轻,受害人或赔偿请求人只须就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其他法律所要求的事实举证,无须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法。与受害人和赔偿请求人的举证责任减轻相反,致害人或赔偿义务人的举证责任则相应加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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