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 法院判学校赔偿2.8万元
导读:
防城港市港口区光坡镇某小学一名8岁女童在课间玩耍时,被注射器针头刺伤眼睛导致伤残。协商无果,女童家长将学校及他们认定的肇事者告上法庭。5月3日,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学校赔偿女童2.8万多元,因无证据证实女童是被同学陈某所伤,故不支持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
2014年3月,8岁的刘某在学校内的小卖部玩耍时,被注射器针头刺伤右眼,导致其右眼角膜穿透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及右眼眼内炎。经医院医治后,刘某仍遗留下右眼低视力I级别,经司法鉴定为X(十)级伤残。事件发生后,刘某的监护人多次找到学校负责人及他们认定的肇事者陈某的监护人协商解决医疗赔偿问题,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刘某的监护人随即将该小学及陈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约4.7万元。
庭上,陈某认为,自己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同时在本案中并无直接证据证明自己是侵权人,因此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学校辩称,事情发生后,学校通知家长带学生去看病,并对事情展开了调查,但无法查清到底是谁弄伤的。同时,学校也多次召开讨论会,并与原告家长多次进行协商,但家长至今未作答复。学校对此事非常重视,进行了谨慎处理,因此希望法院能够减、免学校的责任。
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造成原告刘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被注射器刺伤,此时属于学校正常上课时间,且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均为未满10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疏于管理,未能发现学生携带有危险性的注射器针头到校,未能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也未能提供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法判处学校赔偿给原告刘某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8706元。关于被告陈某,因无足够证据证实原告身体伤害为其所致,且被告陈某予以否认,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原标题:法院判学校赔偿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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