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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必须拥有所有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4 20:48:56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否则,它只会成为一个有法人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非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内容之一...

  核心内容: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否则,它只会成为一个有法人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非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内容之一。企业法人所拥有的所有权的含义应当怎样进行理解呢?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大家。

  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最本质的特点就在于现代企业制度下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人格,企业人格完全区别投资者的人格,企业财产完全区别投资者的财产,从而与个体业主企业制度和合伙企业制度下企业人格与投资者的人格不分、企业财产与投资者财产不分的状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可以说,企业法人拥有法人所有权乃现代企业制度题中应有之意。

  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是企业法人制度的内在要求。

  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人格存在,与自然人人格有所不同。自然人具有人格并不以拥有财产为条件,没有任何财产的自然人仍然是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而法人具有人格则是要以拥有财产为绝对条件,没有财产的团体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换句话说,法人的人格以其财产为基础,它不仅要拥有财产,而且要拥有独立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之一。这里所谓的“经费”从本质上讲也就是财产。可见,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获得,本身就意味着它获得了财产所有权,没有所有权,就没有企业法人资格。所以企业法人当然地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所有权。

  企业法人享有法人所有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企业法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市场主体,它必须拥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否则,它只会成为一个有法人之名而无法人之实的非独立的市场主体。市场经济的本质是商品经济,商品交易是其最基本、最经常的内容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产权经济,商品交易就是产权交易,其中必然存在着所有权的让渡。在正常情况下,参与市场交易并有权让渡商品所有权的人只能有两类:一是商品的所有人,一是商品所有人的代理人(从本质上讲,只有所有人),其他人均不能成为市场交易中商品的合法转让人。所以在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在转让其产品的时候,只可能以两种身份出现,或者是以产品所有人的身份出现,或者是以产品所有人之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假如企业法人是以代理人的身份来进行交易的话,则企业法人就变成了市场中介组织或机构,也就间接地否定了企业法人是独立地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这与市场经济的本意显然不相一致。看来,企业法人在从事交易活动的时候,必须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出现,而交易的对方(即使他是股东本人)也必须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承认企业对其产品享有所有权,不得发生任何混淆。否则,企业法人就难以维持其生产和经营活动,企业法人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承认市场交易中企业法人的所有者身份,也必然承认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

  当然,承认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否认投资者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也不意味着投资者会丧失其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事实上,企业法人在拥有财产所有权而实现其正常的生产与交易职能的同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权利转化(所有权转化为股权)保障机制,为其更好地实现所有权提供了一个理想的途径。投资者凭借股权获取收益较之凭借所有权获取收益更具有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投资者亲自经营相比,免去了经营管理成本,与委托经营相比,免去了代理成本,与购买债券等相比,可获取更大收益;第二,企业法人制度下的有限责任制度大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第三,股份的流动性使得投资者在不能或不愿“用手投票”时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以迅捷、方便、成本最低化地实现投资转移或者收回投资;第四,风云变幻的证券市场给股票投资者获取投机利益提供了机会。总之,企业法人制度以其特有的机制在实现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有效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的利益并不因为企业法人拥有所有权而受到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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