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告泄露婚礼照片之人侵犯肖像权
导读:
A与汪B22日在海南岛举行婚礼,A在发出邀请时曾严禁来宾拍照,但嘉宾张C仍通过全程转述婚礼细节。A、汪B24日指张C侵犯了他们的肖像权、私隐权、名誉权,要求张C公开道歉,并不排除起诉的可能。
张C可能侵犯了“大汪”肖像权及隐私权
1、肖像权——侵犯 肖像权是指公民对在自己的肖像上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权。任何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拍摄者违背他们的意愿,拍了照片而且公之于众,显然侵犯了新人夫妇对于使用自己肖像的方式和范围进行控制的权利。
2、隐私权——侵犯 隐私权通常是指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并将其作为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公民为了维持正常的生活和精神的安宁,往往希望保护自己私生活中的秘密,而A与汪B这对新人夫妇也不例外。因此他们在邀请中附加了“不得拍摄”的条件,而拍摄者却罔顾新人的感受擅自拍摄且公之于众,使他们的婚礼和生活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评论,不可避免地打扰了他们的安宁。
3、名誉权——不侵犯 至于汪B与A提出,“张C的行为也造成关心他们的媒体与朋友产生不当的误解,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并损及名誉权。”徐律师表示这点倒不一定能构成 “损害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可见侵犯名誉权是需要有“侮辱诽谤”等手段,显然这位宾客并没有这样做。至于“朋友的误解”这种情况是可以解释清楚的,例如发表一个声明澄清一下。
A汪B应该如何“维权”
小贴士之一:A汪B如何更好追讨权利
这对新人夫妇可以要求拍摄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要求其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损失额度的确定通常有三个方式:
1、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
2、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
3、前两者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page]
小贴士之二:台湾提告在内地不具备法律效力
对于A汪B通过台北永然联合法律事务所发函给张C要求其道歉的维权行为,在台湾地区“律师”发出“律师函”,在大陆不具备内地法律所称的律师函的效力:“台湾“律师”中国大陆不能以律师的身份执业;另外虽然互联网无国界,但主要看报道的受众群也是在内地,故这次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地和主要结果地也发生在内地,且如果收信方本身是内地公民,因此在台北起诉意义不大,在大陆维权似乎效果更佳。”
小贴士之三:如果A汪B放弃诉讼
“民事权利”可以主动放弃,因此如果新人夫妇出于某种考虑又决定放弃维权,大陆的法律当然是允许的,而且内地的法律也鼓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作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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