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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20:24:27 人浏览

导读:

若侵权人未经当事人的允许私自利用他人的肖像并以营利为目的,则此时侵权人以及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若侵权人未经当事人的允许私自利用他人的肖像并以营利为目的,则此时侵权人以及构成了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的详细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

  1、未经本人同意。

  2、以营利为目的。

  3、《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二、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介绍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经原告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二原告认为,被告唐某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法律分析: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经二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纱照做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二原告请求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唐某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唐某赔偿二原告的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本人已不再经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如何认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的相关内容。肖像权是法定的公民所享有的任何人或者任何组织不得侵犯的人身权利,一旦被侵犯,侵权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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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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