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施工修路占祖坟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导读:
2007年11月,某建设公司在施工期间临时租用某村土地进行施工。韩某的父母、祖父母等8人共计六座墓穴坐落在施工范围内,并就此问题曾向该公司提出。北京某建设公司认可韩某确曾告知在其施工范围内有墓穴,但仅为三座。韩某认为建设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其前人的尊严及其悼念权,给其造成了精神伤害。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法官讲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对已故亲人进行祭奠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本案中,因建设公司的施工行为致使韩某家位于施工范围内的墓穴及墓穴周围地貌发生了改变,其行为侵犯了韩某的合法权益,为其造成精神痛苦,应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酌情判令建设公司给付韩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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