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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改造赶工期 强拆报亭被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5-21 16:53:03 人浏览

导读:

肢体残疾的陈先生家住海淀区,在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同时,街道照顾他和妻子一起在一报亭出售报刊并兼营公用电话和彩票业务。2004年12月23日早上,当陈先生来到报亭时,发现报亭已被拆除。经过查问得知拆除他们报亭的是北京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要求赔偿没有达

  肢体残疾的陈先生家住海淀区,在领取社会保障金的同时,街道照顾他和妻子一起在一报亭出售报刊并兼营公用电话和彩票业务。2004年12月23日早上,当陈先生来到报亭时,发现报亭已被拆除。经过查问得知拆除他们报亭的是北京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要求赔偿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陈先生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北京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陈先生报亭维修费人民币2265元,报亭遮阳蓬损失人民币350元,电线损失700元,租金损失人民币3600元,自建房及附属防护等建设物料损失人民币5000元,赔偿过期报纸、期刊及书籍损失人民币4291.52元,停机期间彩票销售损失人民币2981.64元,报刊等销售业务及公用电话服务收入损失人民币26293.56元,其他被遗失及损坏物品损失人民币293.5元,其中抵销陈先生之妻向北京都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支人民币2000元,赔款共计人民币43732.72元。

  2005年4月,陈先生将一纸诉状送到法院。在诉状中,陈先生称,他身有残疾,爱人无户口、工作,是家庭特困户。政府为解决陈先生的家庭困难,为其安置报刊亭代售报刊,后经街道同意在报刊亭后盖平房1间用于代销彩票,位置在都市房地产公司围墙外东北角。2004年12月22日,都市房地产公司以改建围墙为由与陈先生协商暂时拆迁报刊亭及自建房,因该公司拟定协议中无恢复原状条款,双方未能签订补偿协议并准备继续协商。而在第2日早,陈先生却发现报刊亭及自建房已被搬迁、拆除,财物遗失、损坏。经报案,都市房地产公司在派出所承认上述行为是该公司所为,并同意按原协议补偿、赔偿。后经多次协商,该公司一直未能兑现。陈先生认为,都市房地产公司的违法拆迁行为使他蒙受经济损失,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出了要求都市房地产公司修复被损坏的报刊亭并经邮局验收合格,若不能修复则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等诉讼请求。

  都市房地产公司则辩称,陈先生经营的报亭及毗连屋位于该公司开发的三期小区项目东北角,其借用了小区围墙且占压市政多条地下管线,该毗连屋未经任何单位批准私自搭建。都市房地产公司为配合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对小区三期项目进行验收,要将围墙改为金属栏杆,还要接通小区与市政的污水管线,但陈先生的经营地点影响施工。2004年12月22日,该公司与陈先生协商拆迁及补偿事宜,因陈先生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而未成。后都市房地产公司通知陈先生当晚先拆迁后议补偿事宜并实施了搬迁,派人对其商铺、物品进行了盘点、保管。因为陈先生影响了都市房地产公司的施工,并非该公司对其侵权,故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后,都市房地产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认定其公司对陈先生搬、拆迁行为及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显失公平的,其行为应当属于排除妨碍。且判令其公司支付陈先生报刊等销售业务及公用电话服务收入损失,更是不公正的为由,上诉至一中院,要求依法改判。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陈先生为身体肢体残疾,持有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核发的残疾人证。陈先生除每月领取固定的社会保障金外,还与其妻张女士以代办经营报刊亭、代销福利彩票为其经济来源。

  2004年12月,都市房地产公司实施围墙改造及小区、市政污水管道工程,因工程施工需对陈先生经营的报刊亭及毗连自建房实施搬迁,该公司与陈先生就搬迁补偿等问题进行了协商,但双方终因补偿方案存在差距未果。2004年12月22日晚,都市房地产公司在未事先通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单方就该报刊亭及自建房分别实施了搬迁、拆除,其中报刊亭被随意搬移至他处,无法直接利用经营。该公司于搬迁前未对陈先生经营用报刊亭、自建房及留存于报刊亭、自建房内的物品逐一清点造册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只是在搬迁后对尚存的部分物品作了清点。

  因报刊亭被搬迁,陈先生自2004年12月23日起无法正常经营报刊等销售业务及公用电话服务业务,由此造成其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此外,在自建房被拆除后,陈先生之妻张女士于2005年1月1日另租赁他人房屋用于临时彩票经营,每月支出房屋租金400元,截止至2005年9月已实际支出房屋租金3600元。在移入该临时经营房屋前,陈先生共有12日因完全停机而未取得相应收益。都市房地产公司对陈先生主张的上述损失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应反证。

  一中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都市房地产公司为实施开发项目工程施工,需对陈先生经营使用中的报刊亭及自建彩票投注站用房进行搬迁和拆除。其公司在与陈先生就搬迁补偿等问题协商未果,且陈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单方实施了搬、拆迁行为,造成陈先生所有及经营管理的财产直接受损及经营收入等间接损失。都市房地产公司虽以事先履行告知义务及陈先生占地非法等为由主张其搬、拆迁行为免责,但因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因陈先生对本案所涉及的报刊亭、自建房拥有使用权,且其安放报刊亭、搭建自建房进行经营,得到了城管部门的同意。都市房地产公司不具备强制拆迁主体资格,其因施工需要陈先生搬迁、拆除报刊亭及自建房,应与陈先生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也应通过合法程序解决。都市房地产公司在未经陈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处置陈先生所有及使用的财产,造成陈经济损失,侵害了其权利,应当予以赔偿。据此,一中院没有采纳上诉方的要求,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陈先生夫妇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维护。

北京法院网·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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