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意外身亡,人社局和法院是否给与予工伤认定
导读:
李某受到单位的委派,去其他城市出差,在宾馆意外身亡,李某妻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谁知道却不予认定为工伤,李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后的法院判决是怎么样的?来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看看吧。
一、人社局是否对李某不予工伤认定
日前,李某受单位指派,与同事关某前往外地一客户单位安装设备。二人当天入住当地一家宾馆。第二天早6时,关某发现李某突然出现呼吸异常情形,便拨打120急救,将李某送往附近医院救治,后李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抢救病历记载为:“死因不明”。后经宾馆报案,当地公安分局调查后出具证明,李某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打击等致死。
事后,李某妻子姜某在公司的支持下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对李某予以工伤认定申请。该人社局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姜某不服,向上级人社厅申请复议未果。姜某于是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法律上对李某工伤认定的解答
1、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就工作原因来认定:本案中,根据以上的工伤认定情形,李某出外地工作突发疾病死亡并非因个人活动造成,而是由于工作原因。
3、就工作职责来认定:李某为履行工作职责,受单位指派离家外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在这一特定时间段和空间场所内,只要不从事与外派工作无关的行为,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合理的休息期间,均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其在当地宾馆等待单位送货后继续从事安装工作,属于因工作所需涉及的工作区域。
4、就工作期间认定:李某受单位委派出差期间,其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密不可分,工作时间有一定的延续性,工作地点也有一定的延展性,不宜不分实际情况,将其出差期间的工作时间理解为白天上下班的时间,工作地点理解为仅在安装场所。加之,李某死亡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故李某出差期间意外死亡应属工伤。
三、法院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和依据
李某在单位外派期间,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应当视为工伤的情形。被告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法院遂判决撤销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普法网)
(责任编辑:王小丹)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过失致人死亡罪怎么认定?实践中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要综合具体案情的犯罪环境。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过失致人死亡的两种情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许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许某的亲属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许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有关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那么,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