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损害赔偿 > 工伤损害赔偿 > 工伤认定 > 午休饮酒致脑出血死亡不能认作工伤

午休饮酒致脑出血死亡不能认作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16:42:47 人浏览

导读:

瓦工常兴午休期间饮酒过量,数小时后突发脑出血死亡。劳动部门作出常兴视同因工死亡的行政决定,江苏省宿迁中院二审认为常兴并非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地发病死亡,不符合因工死亡条件,但承办法官对病亡者家属施以人性化关怀,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今年2月,常晓娥的

  瓦工常兴午休期间饮酒过量,数小时后突发脑出血死亡。劳动部门作出常兴“视同因工死亡的行政决定”,江苏省宿迁中院二审认为常兴并非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地发病死亡,不符合因工死亡条件,但承办法官对病亡者家属施以人性化关怀,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今年2月,常晓娥的父亲常兴被某建筑公司所属工地瓦工班临时招用做普通瓦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月20日中午,有朋友来,常兴带其到附近小饭馆饮酒。因超了量,酒后到工棚睡觉,一直睡到下午17时许。这时工程部安排瓦工班组织工人“吊大砖”。常兴起床后戴上安全帽刚走两步,顿觉心里难受,即被同班工人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出血,经抢救无效于当晚9时30分死亡。常晓娥以其父系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为由,向县劳动局申请认定常兴为因工死亡。县劳动局经调查工地工人,认定常兴是在加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最终作出认定常兴为视同因工死亡的行政决定。

  某公司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一审维持了劳动局的行政决定。12月初,某公司上诉至宿迁中院。二审认为,县劳动局在作出视同因工死亡决定的过程中,未遵循正当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认定上诉人与死者常兴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不充分,且常兴擅自外出过量饮酒,是导致脑出血病发的主要原因,其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县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决定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常兴死亡后,家中只留下常晓娥和一个患精神病的弟弟,目前尚负债2万余元,生活极为贫困。为此,中院行政庭庭长耿辉与主审法官刘国超专门召集各方当事人就常兴死亡补助问题进行协调,经反复动员说服,某公司同意给付死亡补助费28000元,但常晓娥坚持要求支付30000元,双方因2000元差距陷入谈判僵局。而常晓娥的代理律师亦不愿退还部分代理费。为促成当场和解,耿辉从自己身上拿出500元钱资助常晓娥。看到法官们对自己的案件如此尽心竭力,常晓娥禁不住泪流满面,最终签署了和解协议。

推荐阅读:劳动合同赔偿 工伤损害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