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注销后,职工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导读:
原告张某为从事经营挖掘机项目的一个体户,张某雇佣李某为其经营的挖掘机司机。2004年2月15日,张某在雇佣拖盘车托运挖掘机途中,李某为挑高公路上的电话线,不慎从拖盘车上跌落,被拖盘车当场碾死。2004年6月14日张某向被告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死者李某的死亡为工伤。被告劳保局以张某的营业执照在事故发生之前(即2004年2月4日)已被该县工商局注销登记为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对张某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被告张某对该决定不服,于2004年7月9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受理”的决定,认定死者李某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履行企业交给的工作任务,履行本身的工作职责时被车碾死,虽然李某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事实是存在的,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李某所在的个体企业被注销了登记,李某死亡是在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这个特定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故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的规定,作出李某不能认定为工伤,维持被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决定的判决。
本案主要涉及企业营业执照被注销后发生的工伤认定问题。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的职工李某死亡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但是原告张某经营挖掘机项目的营业执照在李某事故发生之前已经被该县的工商局注销登记,属于本条所规定的不能认定工伤的,只能由企业向死亡职工的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的情形。因此,原告张某的诉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应向死亡职工李某的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简称,是企业或组织是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
问:我是2009年5月办的营业执照,请问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何上交,如何办证?答: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核心提示:新版营业执照的记载事项由8至10项精简到6至8项;取消"实缴资本"项目;“经营范围”项目取消了“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分类记载。具体内容由法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