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工伤认定新规 用人单位否认工伤须举证</p>
导读:
今后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
应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日前,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
《关于工伤认定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使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申
请受理等程序得以明确。
依照《规定》,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经授权的
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工伤认定受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包
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所在的具备法人资格
的用人单位,或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受到事故伤害
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或用人单位工会组织。
申请时应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劳
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门诊病历原件
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及诊断证明书。
此外,因抢险救灾受到伤害、因机动车事故引起伤亡事故、在岗
突发疾病死亡等几类特殊情况,还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
机构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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