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受伤害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进行工伤情形的判定
导读:
非法用工受伤害虽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进行工伤情形的判定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该条款的规定,笔者认为
一、非法用工的劳动者造成伤亡的不能进行工伤认定
1、《条例》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基本条件
工伤认定的基础: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才谈得上工伤认定;二是工伤情形,工伤是有严格的情形规定的,对工伤情形的认定,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二者缺一不可。
2、非法用工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为工伤
非法用工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劳动者,或者是具备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的情形。因非法用工单位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各自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条件及童工(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的除外)不符合劳动者条件,因此,其与劳动者所建立的关系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因而无工伤认定的基础条件,故在非法用工期间劳动者所形成的伤害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二、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利益的维权途径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利益应按以下途径维护:
1、及时救治伤亡人员。非法用工单位应采取紧急措施救治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人员,其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全部由所在单位支付。
2、可进行工伤情形判定申请
非法用工期间劳动者受到伤害后,虽然不能依法进行工伤认定的申请,但可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情形判定。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伤残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可获得一次性赔偿金
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后,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各地还可能有其他配套规定)规定的标准,受伤害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赔偿金。
5、申诉维权
如果非法用工单位拒绝赔偿,那么,因非法用工伤残(亡)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对于仲裁裁决,单位拒不执行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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