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人员工受伤的担责
导读: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人员工受伤谁担责任呢?
近日,重庆律师廖正远担任法律顾问服务的奉节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其发包的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临时雇用的一员工告上法庭。该员工诉称系在被告某某公司消防安装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请求由包工头和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人及作为发包人的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里,重庆律师廖正远将简要的把答辩意见作答辩状刊载如下,与大家分享。
消防安装工程承包人员工请求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奉节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答辩人兹就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2010)奉法民初字第1541号案件中原告的《民事诉状》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答辩人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与本案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1、原告与本本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既不存在用工关系,又不存在雇用关系,对于原告的受伤,本单位并不知情。
2、本单位对工程发包的承包方选任没有任何过错。本单位的消防安装工程是发包给案外人重庆金威智能控制有限公司承包施工。该公司具有法定的施工资质。
3、根据法律规定,及本答辩人与"重庆金威智能控制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施工过程中的任何安全事故均应由金威公司承担。
综上,就算原告系在答辩人发包之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受伤,也应由其雇用单位承担责任,与本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二、根据法理,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两种条件,一种是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一种是基于双方约定的情形。显然,由本答辩人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本答辩人不应承担本案法律责任,更不应对原告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本单位连带承担本案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完全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其对本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
答辩人:奉节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正远
201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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