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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何不能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02:04:55 人浏览

导读:

他为何不能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案情介绍小黄2005年11月初经人介绍只身来到上海打工,他找到老乡顾某并在其车队当了货运司机,双方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500元。虽然小黄每月的工钱都是直接从顾某处领取,但因顾某的车队对外一直都以衡隆运输车队的名称经营,所以

他为何不能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


案情介绍

  小黄2005年11月初经人介绍只身来到上海打工,他找到老乡顾某并在其车队当了货运司机,双方口头约定包吃包住每月工资1500元。虽然小黄每月的工钱都是直接从顾某处领取,但因顾某的车队对外一直都以衡隆运输车队的名称经营,所以小黄认为自己是这个衡隆运输车队的职工。

  2006年1月份,小黄应顾某的指派出车运货至南京钢结构公司,在货物到达指定地点后,小黄像往常一样为客户卸货,但在这次卸货中小黄的左手被钢板轧伤,造成左手食指指神经动脉断裂、食指末节指骨骨折缺损。小黄受伤后,顾某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但之后对小黄就不管不问了。病情稳定后,小黄多次找顾某要求申请工伤认定和赔偿,但顾某不同意,他表示,小黄是帮客户卸货时受伤的,应当由南京钢结构公司直接赔偿。

  后来,小黄经多方了解才获知,顾某的衡隆运输车队根本没有经工商登记。在这种情况下,小黄就不知道该找谁赔偿了,他意识到必须找专业的律师才能为他维权。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此案后首先从用工主体上考察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在一番认真研究分析后,小黄采纳了律师的建议,以顾某作为被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顾某赔偿小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等总计近三万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黄与顾某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小黄是应该提起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本案:

一、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本案中,小黄确为他人提供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但顾某的车队未经登记不具有民事上的主体资格,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个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范畴。也就是我们日常所说的非法主体,因此,小黄无法要求顾某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二、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受劳动法的调整;而雇佣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而在雇佣关系中,雇工只要按约定完成某一项或者某一特定时间内的任务即可,不具有行政上的从属关系。本案中顾某的车队未经工商登记,不属于劳动法中的用人单位范畴,小黄仅须听从顾某的指派,完成顾某交给的任务,并从顾某处领取报酬,小黄和顾某都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所以小黄与顾某形成雇佣关系。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因工作、执行职务行为或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伤、残、亡或患职业性疾病。所以工伤赔偿的前提条件要求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调整。而人身损害赔偿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法调整。工伤赔偿属劳动争议案件,须经劳动争议仲裁后,法院才能受理。而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工伤赔偿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法规规定,赔偿范围有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工伤赔偿、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而人身损害赔偿则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赔偿范围除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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