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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遇车祸不算工伤”,“条例”不宜简单“一刀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01:57:05 人浏览

导读: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取消了工伤争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从而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其中,工伤认定范围中,删去了上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取消了工伤争议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简化了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的工伤认定程序,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从而最多可缩减程序30%左右。其中,工伤认定范围中,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此文一经公布,立即引起百姓热议,尤其以反对删除这一规定的居多。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目前我国机动车强制保险覆盖率还不全、机动车事故索赔尚存在很多难题的情况下,将这一伤害从工伤保险中删除,无疑削弱了对职工权益的保护。建议应对条款进行细化,而不是简单地“一刀切”。

  ■案例回放

  案例1:2006年7月,七里河区某建筑公司职工王某骑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身亡。劳动部门认定王某系工伤,公司应给予赔偿。但该公司认为,王某上班时间为早上8时30分,而其遭遇车祸时是早上7时35分,王某的家离公司绝对没有1个小时的路程,依据常识,王某应该是吃早饭去了。公司以其遭遇事故的时间不在“合理”上班途中时间为由诉诸法院。市、区两级法院皆认为,公司称王某是去吃早饭而不是去上班无法证实,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遂判决公司应给予工伤赔偿。

  案例2:2007年3月,安宁区某机电公司员工华某在上班途中被客车撞倒,肇事者赔偿了近9000元。事后,劳动部门作出仲裁裁决:公司还应向华某支付工伤赔偿近1.2万元。机电公司认为,既然已经得到了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工伤赔偿,遂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认定机电公司应支付工伤赔偿。

  案例3:2006年10月的一天傍晚,在家休息的西固区某物业公司保安小林,在接到单位通知开会的电话后乘公交车前往单位。但小林下车后,被一辆快速骑行的自行车撞倒在地动弹不得,骑车男子趁机逃走,小林脑部受创丧失劳动能力。遗憾的是,根据“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小林因遭受非机动车事故伤害,未被认定为工伤。

  本报记者 郭玉红

  ■专家说法

  主持人:本报记者 郭玉红

  嘉宾: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

  甘肃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琳炜

  甘肃中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红

  主持人:作为一个涉及大多数人切身利益的法律条文,一个沿用了13年的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应该被删除吗?劳动者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

  李红: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算工伤最早于1996年提出并实施,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上下班车祸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条例将此情形认定为工伤。这次国务院拟对该条例进行修改时,将删去该项规定的几点考虑详尽地列举出来:因2006年“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由此途径得到保障。另外,因为现行规定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还有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引发的争议多,需要修改等等。

  张琳炜:我对调整工伤认定范围可以理解,但如果仅作简单删除就不应该了。从情理上分析,作为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获得报酬的同时,也为用人单位创造了价值,故在上下班途中遭遇机动车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起这份责任。从救助角度上来说,即使伤者可以从交强险中得到补偿,但并不是所有的车辆都办理了“交强险”,还有车辆属于“黑户”,或者撞人之后车辆逃逸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劳动者即使打赢了官司,也没法获得赔偿的局面。保留“上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认定为工伤”规定的话,劳动者可直接向肇事者索赔,也可申请工伤获得赔偿。

  主持人:有人认为,上下班遇车祸算工伤,劳动者会获得双重赔偿。

  李红:自从机动车交强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出车祸的职工可能从强制保险中获得补偿。但仅仅是 “可能”,而不是“可以”,更没人敢打包票说“一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如果车祸受害方本人违反交通规则,就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肇事者的责任,这样一来职工从保险公司就得不到什么赔偿。而职工原先享受的这一项工伤待遇,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大都是按照无过错责任来进行赔偿,即只要认定为工伤同时职工又不是存心寻死,用人单位无论有无过错都要进行赔偿。如果删除这个条款,需要适当调高交强险赔偿额度。2008年版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最高12.2万元,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城镇居民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不幸死亡,死者家属可获得工伤赔偿的最高额度为20余万元的赔偿金。从赔偿标准来看,交强险明显低于工伤赔偿。另一方面,需要解决民事赔偿执行难这一问题。案例2中,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工伤保险赔偿是社会保险待遇的赔偿,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则是普通民事赔偿,两者分属“公法”与“私法”领域的赔偿,性质不同,不可替代,且法律上也没有限制受害人只能得到一份赔偿。但是,华某的该份工伤赔偿至今没有执行到位。

  张琳炜:我认为,对双重赔偿的理解并不准确。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怎样获得救济进行明确规定,但一些地方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时,都进行了补充说明。例如:湖南省《关于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以及职工工伤涉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人身损害赔偿。获得人身损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由工伤保险基金或所在单位核定补足差额部分”。也就是说,工伤险与交强险只是双保险,而不是重复保险。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一旦受到机动车辆伤害,既构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又构成工伤赔偿的事故,应该先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赔偿补差。工伤保险只起着“补位”作用,并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即便担心存在这样的缺口,仅需在修法时加以明确即可。事实上,机动车保险赔偿与工伤完全是两码事,保险赔偿是市场行为,而工伤则是公共行为。工伤险和交强险也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工伤认定应当多做些 “加法”,而不是一味地想着怎么“瘦身”。对于一些交通事故中无法获得赔偿的劳动者,必须作出细化规定,建议对未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劳动者应视同工伤处理,在享受待遇上可采取“就高不就低”的方法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显而易见,百姓当然愿意看到政府在“加法”上多下工夫,而不是做“减法”,因为很可能在做“减法”的过程中自己的权益被削弱了!

  贾立军:公众基于对自身权益的关注而产生担心和质疑并非多余。工伤范围调整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是简单的“缩水”了之,应该以进一步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为前提。首先,应扩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畴。实际上,近年来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电动车等非机动车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一些城市已经开始对电动车实行强制保险。我们不妨以调整工伤范围为契机,推动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从而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体权益。其次,在一些恶性交通事故中,强制险理赔费用并不能完全满足受害者医疗、康复的需要。而一旦交通肇事者逃逸,或无力支付赔偿,受害者往往无法通过民事诉讼实现维权。对于工伤“缩水”后形成的保障缺位,政府必须站出来,通过医疗救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体系予以弥补,才能真正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此外,还要重新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在取消法定责任的同时,要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为职工提供人文关怀,比如保障其在误工期间的基本收入,保留原有的工作岗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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