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的停止
导读: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工伤职工存在着劳动能力的损害为前提,如果工伤职工的工伤在享受一段时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后,因科技水平或其他原因,其劳动能力受到的损害得到了恢复,他就不再符合享受待遇的条件。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又非因工而死亡时,他也因为主体资格的丧失而不能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的等级鉴定,是判断工伤职工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及享受何种级别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直接依据;如果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作就无法正常进行。但工伤职工的工伤经认定后,他仍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工伤医疗待遇的享有在程序上并不以劳动能力鉴定为前提。
3?拒绝治疗的。工伤职工在发生工伤后,拒绝治疗时,将会使其伤情进一步恶化,这一方面会使其健康受到损害,使其伤残级别变高,另一方面若仍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将会不正当地加重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担,这不符合工伤保险待遇所具有的社会保障功能。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据此,虽然被判刑但没有收监执行,或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没有触犯刑律(比如拘留、劳动教养的)的工伤职工,仍然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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