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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至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5 07:53:36 人浏览

导读:

职工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职工因工致残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

1

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

1

4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难以安排工作”是指鉴于工伤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用人单位客观条件的限制,用人单位所能提供的工作岗位对于工伤职工来说难以胜任。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是否难以安排工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或申请仲裁时,应当由用人单位证明其难以安排工作的正当理由,否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提出这类要求应当是自愿的,用人单位不得采取胁迫或引诱等不正当手段促使工伤职工作出这类决定。

4?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辅助器具应当按国内普及型标准加以配置。

5?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仍应当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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