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调整2010年工伤保险待遇
导读:
7月3日讯:因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发生变化,厦门市调整2010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从254元提高到308.7元。
调整对象: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并已计发待遇的工伤职工、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定期待遇的“老工伤人员”。
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津贴分别为:308.7元、291.6元、274.4元、257.3元。而2009年一至四级伤残的标准为:254元、240元、226元、212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享受对象属配偶的,每月抚恤金增加额按2009 年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月增长幅度343元的40%计发,即每月增加额为137.2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
工伤保险费核定纳入社会保险费五险统一申报核定,包括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对账记账及欠费补缴核定等内容。(一)申报受理条件及缴费核定参保单位职工工资基数按年核定
案例:2009年12月,成都有9名员工与成都某房地产公司建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他们全部被安排在该公司食堂工作。公司在与他们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伤保险费包
由于各行业在产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程度,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许多国家都是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
因遭受人身损害导致脑震荡的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进行赔偿的范围包括有: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治疗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要求责任人
被人打成轻伤了可以要求民事赔偿。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同等责任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式为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以及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
事故理赔费用应当首先由当事人所购买的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承担,保险赔偿额不足以承担的,再由当事人自身的财产承担。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保险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