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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要双倍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1-16 20:23:33 人浏览

导读:

不签劳动合同,引来双倍赔偿。一个保洁女工到当地一家有名望的装饰公司工作,实际工作超过一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按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女工生病后引发官司,这家公司不仅被判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还被责令支付法定期间的双倍工资报酬,真是赔了夫人

  不签劳动合同,引来双倍赔偿。

  一个保洁女工到当地一家有名望的装饰公司工作,实际工作超过一年,但企业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按法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女工生病后引发官司,这家公司不仅被判赔偿相应的医疗费,还被责令支付法定期间的双倍工资报酬,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12月10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法院判决被告某装饰公司报支原告韩某医疗费,支付工资,并责令另行加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

  保洁女工未签合同生了病

  2007年4月16日,原告韩某(女)到被告某装饰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韩某月工资收入为700元,另外每出勤一天享受误餐补助费5元。韩某在装饰公司工作期间,装饰公司未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这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2008年4月24日,韩某在工作时因病回家休息,第二天到海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8日转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5月17日好转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2008年8月17日,韩某病假期满。

  2008年9月1日,韩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2008年10月1日,装饰公司曾发函给韩某,韩某拒收,原件退回。2008年10月21日,仲裁委第二次开庭时,装饰公司当庭表示愿意与韩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带来的合同书,要求当即签订。因韩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装饰公司认为韩某不符合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不同意与韩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韩某当庭表示即日起与装饰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后,韩某不服,提起诉讼。

  庭审辩论各持已见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在于,2008年8月17日后是否存在被告装饰公司不准原告韩某上班的事实。原告韩某声称,我病假期满后,曾多次到被告单位要求上班,但被告拒不安排原告上班。被告装饰公司述称,原告病假到期后,从2008年8月18日起,并没有来公司上班,也没有提供任何手续,故原告系无正当理由拒不上班。对这一问题,双方当事人分别举出大量证据证明己方主张。经过举证、质证、认证,法院认为韩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病假期满后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

  新法不溯及既往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加倍支付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问题以及2008年8月18日后被告装饰公司应否继续向原告韩某支付工资问题。[page]

  关于被告装饰公司应否向原告韩某支付自2008年8月18日后的工资问题。原告以被告从2008年8月18日起拒不安排其工作为由,要求被告支付此后的工资3150元,并计算加倍工资。对此,法院认为,原告韩某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在2008年8月18日(病假期满)后实际到被告单位上班,亦不能证明被告存在拒不安排其工作的情形,因而可以认定原告在2008年8月18日之后并没有在被告单位提供正常劳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8月18日后的工资,并加倍计算的请求,难以支持。有关工作一月未订书面合同工资加倍支付和工作一年未订书面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住的理论,这两项规则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适用。尽管本案原告韩某从2007年4月即在被告装饰公司工作,并实际工作超过一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才施行,上述两项新规则适用的期间计算应从2008年1月1日起算。从2008年1月1日至8月17日,原告韩某在被告装饰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同理,加倍支付工资则应从2008年2月计算至8月17日。原告韩某要求被告装饰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因该主张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应当通过行政途径另行处理。

  上诉“加码”未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韩某不服,提出上诉。

  除一审的请求外,上诉人韩某二审审理期间,又增加上诉请求为:被上诉人与我签订2007年4月16日至12月30日的劳动合同,然后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上诉人给付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17日期间的全额工资,2008年8月17日之后按最低工资的80%给付我生活费。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韩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二审新增加的请求,未能调解解决,均不予审理。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判后释法理

  法官评析: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跨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新法施行的前后,主要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也是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关键点。尽管本案原告韩某在被告装饰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跨越了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前后,但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有关的期间计算只能从劳动合同法施行(2008年1月1日)后进行。原告韩某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日不满一年,不能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双倍工资支付只能从2008年2月1日起算。法院的判决显然是正确的。[page]

  本案的发生告诉人们,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是违背法律的极不正确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装饰公司如果积极签订合同并缴纳保险,不仅不要支付加倍工资,而且可免付职工正常生病的医疗费。反观现在,被告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当然,对于职工而言,打起官司时,也应当对照法律提出合法的诉讼请求,请求绝对不能偏激。否则,不仅会拉长诉讼,形成讼累;而且会带来请求得不到的痛苦,甚至会影响新的求职生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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