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之发起人责任
导读:
核心内容:发起人的责任在我国商事法律中是一个重要知识点,也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点,发起人的责任类型有哪些呢?法律对此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帮助。
1、合同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自行承担责任,如果公司成立后对此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的,可由公司承担责任;
发起人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如果公司能够证明发起人为谋私利而以公司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公司得以主张免责,但第三人为善意的除外。
2、出资不实的责任
(1)对内责任: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
①该出没出此时责任承担的主体只有一方即欠缴股东,其承担责任的形式为两种,一是对公司的补缴责任,即补缴差额或及时办理非货币财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二是对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违约责任;
②非货币财产过高估价。此时承担责任的主体为两方,一是欠缴股东的补缴义务,即补齐差价,二是公司成立时的其它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
相对比较简单,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对外责任:
出资不实,包括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不实,应当向公司履行补缴义务,如果公司资不抵债,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此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只承担一次。
如果出资不实发生在公司设立阶段,对上述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如果出资产不实际发生在公司增资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忠实和勤勉的义务而使得出资未缴足,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出资不实的股东追偿。
3、侵权责任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成立的,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4、公司设立失败的责任
(1)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及债务承担
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发起人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中其他认股人的股款返还
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没有按期募足股款、没有按期召开创立大会、创立大会上决议不成立公司或者其他导致公司不能成立的,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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