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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讲义之票据权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6 07:42:5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司法考试中商法的内容还是需要关注的,下文分析的是商法的票据权利问题,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

  核心内容:司法考试中商法的内容还是需要关注的,下文分析的是商法的票据权利问题,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票据权利是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者关系是:(1)对象不同。(2)条件不同。(3)金额不同。(4)消灭时效期间不同。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取得原则:必须支付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

  (2)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其他任何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票据,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必须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从无权利人处取得票据。第二,必须是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第三,受让人必须是善意。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背书,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或追索义务人偿还追索金额后取得票据)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继承、企业合并)。

  3.票据权利消灭

  (1)付款。(2)追索义务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3)票据时效期间届满。(4)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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