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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对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设置和领导关系是怎样规定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19:12:27 人浏览

导读:

《行政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为满足工作需要,保证监察机关能够经常、及时

  《行政监察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为满足工作需要,保证监察机关能够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实施监察,有必要设置派出监察机构和派出监察人员,使监察机关对于所监察的部门和人员“看得见、管得着”,便于深入到所派驻部门的工作中去,经常、及时、准确地了解情况,围绕所在部门的中心工作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

  设置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设置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

  “工作需要”是指监察对象的多少、监察任务的轻重等。

  二、设置派出监察机构的批准权限——“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监察机关是否设置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一方面要以“工作需要”为原则,另一方面要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为前提条件,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是否设置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拨给相应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后实施。

  三、设置派出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的单位——“政府所属部门”。

  政府所属部门是指政府直接领导的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如国务院所属部门是指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指各厅、局、委员会、办公室等。

  四、派出组织形式——“派出监察机构或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是设置派出监察机构还是派出监察人员应遵循从实际需要出发的原则,根据监察对象的多少、任务轻重而定。

  派出监察机构和派出监察人员是监察机关的组成部分,代表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派出监察机构与监察机关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派出监察机构的设立、合并和撤销,由监察机关报经所在政府批准后实行。派出监察机构贯彻监察机关的指示、决议和规定,完成监察机关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向监察机关请示、报告;案件查处工作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监察机关负责对驻在部门负责人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派出机构负责驻在部门各职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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