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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价格法》(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5:31:58 人浏览

导读: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策。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策。

  明确规定法律的调整范围是立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每部法律都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

  价格法为了明确与其他有关法律相区别,避免把不同的法律关系交杂在一起,规定本法限于调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对这一规定,主要从以上方面理解:

  价格法的空间效力。价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所谓全部领域包括我国的全部领土、领海、领空以及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价格法》作为全国性法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有三点需要特别指出,一是这里的“境内”虽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但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价格法不在实施之列。二是价格法只适用于国家管辖的范围之内,但有以下情况者应按该法处理;外籍人员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外商在我国租用土地的范围内的价格行为;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管辖范围内的价格行为。三是地方性价格法规不得与价格法相抵触。

  价格法的适用对象。《价格法》的适用对象是价格行为,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和政府的价格行为。从具体内容上说,既包括定价、管理、监督、调控价格的行为,又包括价格评估、价格鉴证等价格行为。价格行为的客体是价格。价格法中“价格”一词是整个法律的核心之一。从价格体系上说,广义上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其他生产要素价格。价格法将价格的范围限定在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包括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包括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商品价格的具体范围。现代社会中,商品关系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商品价格根据商品有无物质形态分为有形产品价格和无形资产价格。有形产品是指消费品、生产资料等有实物形态和物质载体的产品,包括农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房屋等建筑产品价格等;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下列价格也包含在商品价格的范围内:⑴地产价格。地产价格即土地价格,指经营者为获取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向土地所有者或出让者支付的费用。⑵科技产品价格。技术分为物化的技术产品(如新产品、科技设备)、借助某种物质载体显示的技术方案(如图纸、配方)及人们掌握的技术经验(如生产技能)三类,分别以实物形式、书面形式、技术服务表现出来,通过商品、专利、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进入技术市场,其中很多具有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科技产品价格,即科技产品进入市场后,因科技出让方转让其科技成果,而从受让方获取的技术使用费用。科技产品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受供求影响形成的。⑶信息产品价格。信息产品是指一定时间、条件下,经过人们收集、加工、整理、融会贯通的经济活动消息、情报、市场行情、数据、知识、经验等高智力劳动成果。信息产品价格以信息咨询费、信息资料价格表示。

  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服务价格通称收费,是服务或劳动交换价值的货币的表现形式。指不出售实物,而以一定的设备、工具和服务性劳动,为消费者或经营者提供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服务价格的具体范围:

  一是现行所称的各种经营性收费,即企业、事业单位以营利为目的,借助一定的场所、设备和工具提供经营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它由经营成本、利润、税金构成。例如;邮电资费、房屋租赁费、理发、照像、洗澡等各种居民生活服务收费、各种修理收费、文化娱乐收费、旅游收费、仓储收费、公证服务收费、中介代理服务费等。

  二是现行所称的各种事业性收费,即政府办的事业单位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弥补或部分弥补服务成本而收取的费用。其特征是:收费主体具有非营利性,即其在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以非营利为目的;收费依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收费的制定必须以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政治、经济、技术、文化教育政策为依据;收费主体与收费对象之间所反映的是服务性劳动的部分补偿。这类收费主要有医疗收费、教育收费、培训费、咨询费、检验费、鉴定费等。

  此外,现行所称的“行政性收费”,是一种特殊的价格形式,由于复杂的原因,对其规范本法规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释义 」 本条规定了我国基本价格制度和定价形式 .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政府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价格改革是市场发育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转换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价格新体制,是我国价格改革的根本任务。《价格法》总结了19年来价格改革的成果,明确规定我国的基本价格制度是“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新的价格制度是指两个基本方面,即市场形成价格和政府宏观调控,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共同构成新价格体制的规定性。新价格体制的确立,要求我国价格形成机制要实现由过度集中的行政定价为主转换为国家调控下的市场定价为主。具体讲要实现四个转换。第一,要实现价格决策主体的转换。由政府定价为主向企业定价为主转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将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经营主体。商品价格的高低进而实现利润的多少直接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物质利益;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也迫切要求具有价格决策权。商品的直接生产经营者有了定价决策权,能够比较直接、及时地反映生产成本、市场供求、消费心理等变化,这是使价格合理、灵活的前提。因此,经营者自主定价是实现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它要求除不适宜竞争的垄断性强的以及对社会稳定、经济长期发展有重大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仍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外,其他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都要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即“谁生产,谁经营,谁服务,谁定价”。第二,要实现价格形成途径的转换。市场形成价格是社会主义市场价格体制的核心,它要求让价格回到交换中去,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绝大多数产品价格要通过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以及消费者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在市场竞争中,形式上享有定价权的经营者实际上受着价格的支配,任何单个的经营者都不能独立地主观地决定市场价格,只能接受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 , 并参照这一价格来不断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进而引起生产要素在不同部门、不同商品之间的合理流动。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一个内在的使价格趋向合理的自动调节机制,正是这种高度灵活、自动调节的价格形成机制,能够及时对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价格信号,把有限的人、财、物等经济资源不断地以优化的配置流向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促进生产结构与消费结构相适应,达到合理配置资源、按比例分配社会总劳动的目的。第三,要实现价格形成机理的转换。要让价值规律、供求规律成为价格形成的基本的支配规律,不仅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要以供求为基本导向,而且行政定价的形成也要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充分反映市场供求的状况。第四,要实现价格调控方式的转换。要从依靠行政手段直接控制价格为主的方式转变为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间接调控价格为主的方式,即国家对价格的调控的重点是控制价格总水平,并主要通过调节供求总量去实现。对微观的具体价格,除极少数直接管理外,绝大部分不再由国家直接干预,主要是通过平衡宏观总量,调节商品供求,培育和发展市场,限制垄断,促进竞争,规范和指导企业价格行为来影响价格的形成和变动。

  与我国基本价格制度转换相适应,按照定价主体和形成途径不同,价格法规定我国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定价形式,其中市场调节价在市场价格机制中占主导地位。

  市场调节价是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市场调节价的定价主体是经营者,形成途径是通过市场竞争。企业自主定价,并非是可以任意定价、随意定价。在这里,企业自主定价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而市场对价格的最终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正是由于集合在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互相影响而导致价格的形成( Making Price ) , 在这个意义上,经营者又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 Taking Price )。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法人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人:⑴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法人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都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国家机关审查、批准和登记。按照现行规定,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取得法人资格。机关和社会团体法人,经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机关批准成立的,即取得法人资格。⑵法人必须具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这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能够独立参加经济活动的物质基础和条件,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是以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企业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是以企业的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⑶法人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⑷法人能够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在经济活动发生财产纠纷或其他合同争议时,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并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起诉或应诉。法人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在职责或代理权限范围内所进行的各种活动,要承担法律上的责任。法人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就是本法规定的经营者。目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有以下七类:有独立预算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享有财产所有权和实行独立核算的城乡集体组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独立经费的社会团体;符合法人条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组织。

  本法经营者所含的“其他组织”,指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但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这类经济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部分分支机构,如企业的车间、附属厂、院校里的系、科、班级、教研室,中学校办工厂,农村承包经营户或专业组,还有各公司的分支机构等等;半紧密型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

  本法经营者所含的“个人”,主要包括:⑴城乡个体工商户,主要大量分布在饮食服务行业中,按照我国民法规定,他们在生产经营中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现的。⑵从事农业产品交换的个体农民,比如,各种集市上出售农副产品的农民。

  经营者向社会提供的商品,不仅仅是指有形商品,也包括无形商品,如科技、专利等,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场提供智力成果,如作品、技术、专利等,也是价格法中的经营者。

  政府指导价,这是一种具有双重定价主体的价格形式,由政府规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定具体价格。基准价也叫中准价,是确定价格时作为计算中准价格的价格。政府通过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达到控制价格水平的目的,经营者可以在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灵活地制定调整价格。政府指导价既体现了国家行政价强制性的一面,又体现了经营者定价相对灵活性的一面。应当指出,与《价格管理条例》不同,价格法不再把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只规定差价率和利润率的价格列入政府指导价的范畴,而是列入政府对市场调节价的临时干预措施,这体现了市场价格机制的要求。本法所称政府指导价由于有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控制,由此形成一个价格区间,具体价格水平是有边界的,可控的;而属于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其具体价格水平是开放的。

  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具体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凡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不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变动。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无论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还是政府定价都应当符合价值规律,按价格与供求的变化制定和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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