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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价格法》(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30 05:30:17 人浏览

导读:

第四条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释义」本条规定了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1.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市场经济要求价格

  第四条 国家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释义 」 本条规定了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

  价格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市场经济要求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维持正常价格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维系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促进市场价格合理形成,是价格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任务。政府应通过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保护经营者开展正当竞争,实行等价交换、公平交易,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优胜劣汰,提高经济效益。要倡导诚实信用原则,讲究商业道德,对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歧视和牟取暴利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要坚决加以制止。

  2.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机制的基本要求,就是要使价格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向社会传递正确的资源导向信号;能合理地调整各方面经济利益,给企业以优化资源配置的压力和动力;能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克服市场调节价格的不足和弱点。也就是说,我们要建立的是一种由政府调控的市场价格机制。市场形成的价格虽然具有高度灵活和自动调节的优点,但同时存在着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固有缺陷,为了克服和弥补这些缺陷和不足,政府必须按照社会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和一定程度的直接干预。市场形成价格为主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价格机制的特色。

  当前,市场体系不完善,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远未建立起来,完全依靠市场竞争还不足以形成合理的价格,加上经济主体在市场经营中行为不规范,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牟取暴利等现象还较多存在,所有这些都要求政府采取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经营者的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调控。

  价格监督是价格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活动,通过监督价格的形成和运行,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的价格活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证国家价格法律的贯彻执行,对于抑制市场价格的过度上涨,安定人民生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总之,政府既有责任规范价格行为,引导经营者合理定价,更具有管理、监督和调控价格的能力与手段。政府掌握大量的经济信息,可以预测经济发展速度和商品供求动态,引导经营者的价格决策。政府可以制定财政、金融、产业、投资、价格、收入分配政策等,有能力利用各种经济手段,调控市场和价格。政府可以制定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把价格行为纳入法制化轨道,从而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促进市场价格行为的法制化和制度化。政府可以通过价格监督检查,采取行政办法,纠正价格违法行为,限制市场价格的盲目性和破坏性。因此,国家对价格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是十分必要的。

  第五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释义 」 本条是关于价格工作机构的规定 .

  建立健全价格工作机构是贯彻实施《价格法》的组织保证。《价格法》规定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价格工作,有关部门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有关的价格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分别在全国和本地区履行以下职责:

  ⑴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⑵起草价格法律、法规,拟定价格政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价格结构调整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⑶制定价格规章、行政措施和价格管理制度、办法。⑷负责价格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处理价格争议,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协调工作。⑸在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制定价格。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⑹组织、指导、协调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检查、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审理价格违法案件。⑺建立价格监测体系,组织成本调查,向社会发布价格信息,指导价格咨询、价格鉴证、价值评估等价格事务工作。⑻培训价格工作人员。 ⑼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价格方面的权限与职责是:

  ⑴贯彻执行与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价格计划和改革方案以及价格行政措施。⑵在价格分工审批权限内制定价格,规定作价原则、作价办法。⑶ 对属于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⑷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调查,按规定要求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财务报表以及其他与价格管理有关的资料。⑸指导与监督本部门、本行业价格工作,协调本部门、本行业内部价格争议,协助价格监督检查。⑹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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