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司法考试 > 重点法条解析 > 民商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7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75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23:29:32 人浏览

导读: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本条是新增的条款,但基本沿用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6条的有关规定。值得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审批权,地方保监局也可以行使,因此本条审批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前未冠以“国务院”字样。

  (一)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不论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还是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它们都是企业法人。保险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根据其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按照经营业务的分类或者地域范围等,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营业部的形式。《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保险公司以本规定第6条第3项规定的最低资本金额设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申请设立分公司时,保险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的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方面,分支机构不能完全独立于总公司:(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隶属于保险公司总公司,是在总公司的直接管理之下的分支经营机构。(2)分支机构不能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必须冠以总公司的名称,并写明是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的业务、财产、人事都受总公司控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是总公司的财产;分支机构的管理人员都直接接受总公司的管理和安排。(4)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另一方面,分支机构又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保险业务的条件和能力:(1)取得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3)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备;(4)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等。

  (二)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审批的必要性。本条规定,保险公司在境内或境外设立分支机构,都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这样规定,与设立保险公司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是出于同样的考虑。因为分支机构是保险公司总公司的下属机构,它也是从事保险经营活动、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业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行业,为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保障作用,维护被保险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持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国家要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作出规定。

  2、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2)内控制度健全,无受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2年的,最近2年内无受处罚的记录;(3)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任职资格条件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提交正式申请报告。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第16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设立申请书;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经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根据本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申请书;(2)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4)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