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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76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8 23:27:06 人浏览

导读:

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释义与适用】本条

  第七十六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决定的规定。本条是新增的条款,但基本沿用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1、筹建阶段。中国保监会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并结合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内控制度建设、已有分支机构的分布和数量等情况,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7条:“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开业阶段。分支机构设立申请批准后要经过分支机构的筹建的阶段。筹建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保险公司申请,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期可延长3个月。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8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开业申请书;(二)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四)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19条规定:“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设立分支机构完整的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和开业申请报告均被批准的,才能获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文件。经核准开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持核准文件及保险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根据本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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