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必考法条[刑诉法15条深度解析]
导读:
导语:司考必考法条[刑诉法15条深度解析],刑事诉讼法的考点比较容易把握,小编会陆续为大家整理一些司法考试必考的考点,希望大家用一种轻松的方式记住这些重要知识点,知识是一点点积累起来的,希望大家认真记忆,夯实基础知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考点与命题思路分析:
1、精确记忆法律规定的五种情形,项(一)中的“显著”二字必不可少,去掉之后可能成为干扰选项(如05年卷二22题);项(四)中“告诉才处理”与“自诉案件”有本质区别,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公诉自诉相结合、公诉转自诉三种,提醒考生在看见自诉案件、告诉才处理等词语时一定要先厘清概念和相互关系,司法考试经常利用考生在这几个概念上的模糊来设置干扰选项。
2、在不同阶段发现法定情形时的处理方式:侦查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不起诉;审判阶段发现上述情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1、属于情形(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已经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或者终止审理(其他5中情形下)。
3、作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应该根据案件所处的阶段,而不是案件所在的机关,尤其在检察院自侦案件中,一定要分清楚案件到底处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不要一看到案件在检察院就想当然地认为应当不起诉,因为如果是检察院自侦案件,在侦查阶段,虽然案件在检察院,仍然应该撤销案件。所以本考点可能与检察院自侦案件这一考点结合考察,加大试题难度。
真题示例:
一、(2007年卷二36题)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解析:本题很多考生根据刑诉解释176条“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直接选择D项。实际上这是命题人的一个障眼法,命题人实在考查刑诉法第15条,因为侵占罪属于刑诉法15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情形,本题是告诉才处理,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有三类,总结如下,有侵占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的除外)、侮辱、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考生看到这几类犯罪应当引起重视法律\敎育\网。
二、(2005年试卷二22题)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本题根据前文分析应当选择C项,自无疑问。
三、(2006年卷二79题)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答案:BD
解析:本题错误选项A、C均具有一定干扰性。很多考生一看A属于刑诉法15条所列情形,就毫不犹豫地选上了,但是对于刑诉法15条所列事项法院有两种处理方式,一个是裁定终止审理,一个是宣告无罪,A项属于应该宣告无罪的。所以15条有两方面的考点,第一方面是法定的6种情形,另一方面是不同阶段不同机关的处理方式,请考生做题时一定要结合考虑,切忌考虑不全盲目作答。C项如前所述,命题人利用考生模糊自诉与告诉才处理的区分和关系设置干扰选项。
四、(2008年卷二66题)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BD
解析:本题比较简单,但是注意C选项情节轻微与显著轻微有本质区别,在此提醒考生注意司法考试在细节处命题的特征,精确掌握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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