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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之逮捕的变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4 21:18: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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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司法考试考点之逮捕的变更。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考点之逮捕的变更,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提供一些帮助。精彩推荐司法考试刑法考点:如何执行缓刑刑罚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难点:两审终审制度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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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以变更逮捕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逮捕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下列人员有权要求解除:(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

  (二)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

  《刑诉解释》第81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三)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刑诉解释》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自诉人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三)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

  1.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应当变更强制措施,决定逮捕:(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法律教\育网者哺乳期已满的。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

  2.有下列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1)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2)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4)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经传讯不到案的。(5)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

  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2)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3)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干扰证人作证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审查起诉工作正常进行的。(4)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的。(5)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的。(6)经传讯不到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经两次传讯不到案的。

  例题:

  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 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

  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 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

  ——答案:C. 《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故选C.

  王某因涉嫌抢夺罪,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对其采取逮捕措施。逮捕执行后,县公安局发现对王某逮捕不当,下列选项错误的是哪些?

  A.县公安局不能对王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王某

  B.县公安局可以释放王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需经县检察院批准

  C.县公安局可以释放王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县公安局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与检察院无关

  ——答案:ABD.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在3日以内送达作出批准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逮捕不当,应当及时予以变更,并将变更的情况及原因在作出变更决定后3日内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变更不当的,应当通知作出变更决定的公安机关纠正。

  白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白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50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白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白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对此,下列做法错误的是哪些?

  A.维持原取保候审决定

  B.将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C.增加取保候审保证金或者改为保证人担保

  D.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答案:ABC.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原理和有关规定,逮捕应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条件。这一法定证据条件的完整、准确含义是指什么?

  A.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并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该犯罪嫌疑人实施

  B.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

  C.上述AB两项条件至少应具备其中的一项

  D.上述AB两项条件应同时具备

  ——答案:D. 《六机关规定》第2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故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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