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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合同的保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1-02 07:39:35 人浏览

导读:

2012年司法民法考点:合同的保全。2012年司法考试的航船已经扬帆,载上希望的风帆,驶向梦的彼岸。为此法律教育网特地为大家总结了民法中的合同法学相关基础知识点、疑难知识点和大家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2司法考试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精彩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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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代位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法律|敎育网,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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