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专题辅导:宣告失踪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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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宣告失踪,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民通》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下落不明是公民离开最后居所地没有音讯的状况。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民通》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民通》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与申请撤销失踪宣告,均不受顺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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