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宪法学》之宪法的概念
导读:
宪法的概念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是规定某一方面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掌握两个方面:(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1982年宪法的规定,职权有下列(BD)。
A.制定宪法
B.修改宪法
C.解释宪法
D.监督宪法实施
(2)制定、修改程序严格。
首先宪法修正案的提案权主体非常严格。和普通法律相比,它严格很多。在我国只有两个主体可以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
修改程序严格。和普通法比较,普通法律在表决时主要是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就可以了。宪法修正案就要绝对多数。我国规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才可以生效。
二、宪法的分类
资本阶级传统的宪法分类有三种:
1.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前两种是英国的J·蒲莱士提出来的。成文和不成文是以有没有统一法典为标准。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不成文宪法则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以英国为代表,极少数国家实行的是不成文宪法,美国是成文宪法国家的代表。
刚性和柔性宪法。是以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不严格为标准划分的。
成文宪法可以于刚性宪法划等号。美国为代表。柔性宪法和不成文宪法划等号。英国为代表。
凡是以君主的名义颁布的,叫做钦定宪法。民定宪法是以人民代表机关代表人民颁布的。由君主或者由人民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称为协定宪法。
1814年法国宪法,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1889年日本宪法,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等都属于钦定宪法。
1830年的法国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资本主义早期制定的宪法文件都是在国王代表的封建地主阶级和议会所代表的资产阶级达成协议后制定出来的宪法,是典型的协定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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