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答疑精华之司法制度和法律执业道德专题
导读:
索引:
1.公证业务范围。
2.律师事务所的分类。
3.律师收费制度。
4.法律援助的对象要具备的条件。
5.律师的利益冲突和回避。
6.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7.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
8.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情形。
9.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
10.检察官的辞退。
司法制度和法律执业道德专题
1.【问题】公证业务范围是什么?
【解答】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2.【问题】律师事务所可作哪些分类?
【解答】根据2007年新修订的《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律师法》第14-15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要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关于设立人的执业经历,新《律师法》第16条进一步规定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问题】如何理解律师收费制度?
【解答】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收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律师收费原则。律师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公开公平原则。第二,自愿有偿原则。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第四,统一收费原则。第五,接受监督原则。
(2)收费方式及范围。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律师事实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①代理民事诉讼案件;②代理行政诉讼案件;③代理国家赔偿案件;④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⑤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程序要求)但下列情形除外:①婚姻、继承案件;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③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④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代费。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实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当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且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3)律师收费的确定与收取。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4)律师收费的减免。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4.【问题】法律援助的对象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答】法律援助对象要具备的具体条件: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
(2)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5.【问题】如何理解律师的利益冲突和回避。
【解答】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规定,律师在利益冲突和回避方面应当遵守一下行为规定:
(1)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2)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3)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向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委托人提出异议的,律师应当予以回避。
(4)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经委聘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的,应由双方律师协商解除一方的委托关系,协商不成的,应与后签订委托合同的一方或尚没有支付律师费的一方解除委托关系。
(5)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即使在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后,亦不能再接受与前任委托人具有利益冲突的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同法律事务,除非前任委托人做出书面同意。
(6)曾经在前一法律事务中代理一方法律事务的律师,不得在以后相同或相似法律事务中运用来自该前一法律事务中不利前任委托人的相关信息,除非经该前任委托人许可,或有足够证据证明这些信息已为人所共知。
(7)委托人拟聘请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是该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之前曾以政府官员或司法人员、仲裁人员身份经办过的事务,律师和其律师事务所应当回避。
6.【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律师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律师事务所应终止其代理工作:
(1)与委托人协商终止;
(2)被取消或者中止执业资格;
(3)发现不可克服的利益冲突;
(4)律师的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代理;
(5)继续代理将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在辩护、代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以拒绝辩护、代理: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犯罪活动的;
(2)委托人坚持追求律师认为无法实现的或不合理的目标的;
(3)委托人在相当程度上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并且已经合理催告的;
(4)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
(5)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或经司法机关审查认为存在伪证嫌疑的;
(6)其他合法的理由。
根据律师法第32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7.【问题】不得担任陪审员的人有哪些?
【解答】不得担任陪审员的有: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8.【问题】不予办理公证和终止公证的情形有哪些?
【解答】《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八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二)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四)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又无法补充,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七)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八)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九)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第五十条,公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该公证事项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
(二)公证书出具前当事人撤回公证申请的;
(三)因申请公证的自然人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不能继续办理公证或者继续办理公证已无意义的;
(四)当事人阻挠、妨碍公证机构及承办公证员按规定的程序、期限办理公证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9.【问题】公证程序的特别规定有哪些?
【解答】《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二条,公证机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开奖等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七日内将公证书发送当事人。该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
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即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三条,公证机构办理遗嘱公证,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全程亲自办理。
特殊情况下只能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当请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五十四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由二人共同办理,承办公证员应当亲自外出办理。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是采用法律、法规禁止的方式取得证据的,应当不予办理公证。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
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第五十六条,经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的协议并申请公证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公证;调解不成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就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0.【问题】哪些情形要对检察官予以辞退?
【解答】检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确定为不称职的;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检察机构调整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4)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5)不履行检察官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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