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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2007年司法考试法理、宪法、法制史试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6 15:05:32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尘埃落定。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对这次考试进行分析,总结司法考试命题中的变与不变,以继往开来,便于来年参加考试的考生备考。下面我就法理、宪法、法制史三门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特点进行分析及对2008年的备考为各位考生朋友提出建议。一

  2007年司法考试已经落下帷幕,尘埃落定。我们有必要回过头来对这次考试进行分析,总结司法考试命题中的变与不变,以继往开来,便于来年参加考试的考生备考。下面我就法理、宪法、法制史三门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特点进行分析及对2008年的备考为各位考生朋友提出建议。

  一、 2007年司法考试法理、宪法、法制史试卷分析

  首先,从分值的角度看,2007年的司法考试在宪法、法理、法制史的分值分配上基本上保持了过去两年来的比例,宪法保持在20分左右,法制史10分左右,而法理选择题保持在23分左右,但是和过去的两年一样都有法理学方面的论述,而论述的分值高达45分。这三门的具体分值具体统计如下表:

宪法

题型

题数

占分

单选题

7

7

多项选择题

6

12

不定项选择题

1

2

案例分析题

0

0

总分值

21

法制史

题型

题数

占分

单选题66多项选择题24不定项选择题00案例分析题00总分值 10

法理学

题型

题数

占分

单选题77多项选择题612不定项选择题24案例分析题245总分值 68

  从上表可以看书宪法、法制史和往年一样,主要通过选择题的方式加以考察,而法理学除了选择题以外,还考察了论述题。

  其次,从分值的分布来看,体现了司法考试的一贯规律:“重者恒重”。过去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总结是:“重者恒重,轻者恒轻。”对于法理、宪法和法制史而言,轻者不一定恒轻,但是重者一定恒重。如法理学中的法律规则与原则、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法律解释与推理、法治理论、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律与道德等知识几乎都是每年都会涉及的内容。宪法中的高频考点有宪法修正案、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中中央国家机关的职权等。

  第三、从题目的难度而言,今年的题目的难度要低于2006年,今年基本考察的都是一些基本知识,法理没有过多的偏离大纲和教材,如果认真读书一般情况都能做答。特别是第四卷论述题中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更是送分型的,与2005年的“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和2006年对于《中华民国民法典》第一条分析相比较难度确实不大,只要考生在备考的时候能够熟练的记忆,大致不会丢分。而宪法和法制史更是简单,都考察的是最基础的。宪法除了多选题中国关于1954年宪法的那道题目外,考得都不偏,即没有过多的考察令人头痛的各种提案,也没有涉及繁杂的国家机构职能的比较,只是考察最基本的,如国家机构中很是简单地考察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只考察受教育权和劳动权。法制史中考察十恶、唐律中的五刑等都是最基础最容易记忆的题目。

  第四、从命题的质量来看,今年法制史的命题有些问题,其中第一卷的第8题和第10题设计和答案在我看来存在问题:

  8.关于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变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鞅取消郡县制,实行分封制,剥夺了旧贵族对地方政权的垄断权

  B.商鞅“改法为律”,突出了法律规范的伦理基础

  C.商鞅推行“连坐”制度,鼓励臣民相互告发奸谋

  D.商鞅提出“轻罪重刑”,反对赦免罪犯,认为凡有罪者皆应受罚

  [答案]C、D

  [考点]商鞅变法

  [分析]商鞅变法的是取消分封制实行郡县制,故A错。商鞅变法该法为律,扩充了法律的内容,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了更高的位置,是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在此以前礼与刑强调法律的伦理性。故B错。此题司法部的答案为D,但是C为什么错了呢,难道商鞅变法没有实行连坐制度,鼓励告奸吗?显然与史实不符。在司法部自己的教材第95页也能查到相关内容。

  10.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西周时期“七出”、“三不去”的婚姻解除制度为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然而“三不去”制度更着眼于保护妻子权益

  B.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长子继承制,而财产继承则实行诸子平分制

  C.宋承唐律,但也有变通,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3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

  D.宋代法律规定遗产除由兄弟均分外,允许在室女享有部分的财产继承权

  [答案]B

  [考点]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分析]此题的选项ACD均属于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正确表达。关键在于B项,西周的身份继承实行嫡亲长子继承这是毫无疑问的,关于西周财产继承有许多资料都表述为诸子均分制,但是并无史料的佐证,有史料记载对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的为汉代,《史记·陆贾列传》为佐证。所以从考试的严肃性角度来讲,司法部的答案也是有问题,没有史料证明西周的财产继承是嫡长子还是诸子均分故两者都是可能,故以没有定论的历史问题设计考题,显然是不严肃的。

  二、2008年司法考试法理、法制史、宪法的备考建议

  首先、从态度上认识到这三门学科尤其是法理在司法考试中重要性,在备考中认真对待,莫一开始就放弃或者心存侥幸心理,平时不准备,临考报佛脚。

  其次、从备考战略来讲,首先要注意当年大纲的变化,对于大纲的新增知识点要格外注意,一般的命题规律是当年的大纲的新增知识点往往是当年要考的内容,如今年的法的可诉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

  第三、面对良莠不齐的辅导资料,我的建议是要么选择司法部的推荐用书,要么选择在辅导界授课时间较长、且在大多数辅导班授课的老师编写的辅导用书,因为他们对司法考试的命题规律及重点有一定的把握。

  第四、处理好做题和看书的关系。在这点上我的建议是要先精读教材,注意理解和记忆,然后再做练习题,发觉自己的不足,翻过头来再有选择性的读教材中自己没有掌握的章节。做题首选的题目当然是历年的真题。

  第五、对于基础不好、对于理论知识点把握不够的考生我的建议是:上辅导班。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对于今年法理、宪法的知识点百分之九十以上我都在冲刺班上讲到过。

  第六、克服畏惧心里,正确对待论述题。论述题已经成为司法考试的一个固定性的题目,从2005年开始连续三年都有法理学方面的论述。有部分考生朋友对论述题心怀畏惧,谈虎色变,一遇到论述题满头雾水,不知从何写起,也不知该怎么写,该写写什么。对于这些朋友我的建议是对法理学的相关知识要融会贯通,不要孤立的记忆知识点,而是要把知识点串起来,理解他们的内在关系,这样写起来就不会难。还有平时备考的过程也应该做一些论述,锻炼自己的思路和行文能力。

  今天就谈这些内容,诚挚的祝愿来年参加考试的朋友能取得一个好的成绩。

中国政法大学·杨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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