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指导: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司法制度
导读:
(一)司法机关
(1)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此外,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2)秦汉时期的中央司法机构称廷尉。
(3)北齐的大理寺。后大理寺一直作为隋唐宋中央的最高审判机关,这一机关一直流存到清末,但是从明开始大理寺就成了中央的复核机关。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中一个最重要的机构设置。
(二)诉讼制度
1.狱讼、“五听”、“五过”、“三刺”与公室告。
(1)所谓“三刺”制度,西周时凡遇重大疑难案件,应先交群臣讨论,“一曰刺群臣”;群臣不能决断时,再交官吏们讨论,“二曰刺群吏”;还不能决断时,交给所有国人商讨决定,“三刺万民”。“三刺”制度说明西周对司法判案的慎重,是“明德慎罚”思想在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2)秦律中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这在司法制度上成为确定官府对一个争议案件是否受理的标准。秦律把杀伤人、偷盗等危害封建统治的犯罪,列为严惩对象。法律教育网原创这类犯罪称为 “公室告”,官府对此必须受理,但是秦律把“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等引起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对“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子女强行告诉的,还要给予处罚。提倡官吏主动纠举罪犯;同时鼓励投案自首,用以减少官府侦缉与追捕的困难。法 律教育 网版权所有 http://www.chinalawedu.com
2.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汉代的《春秋》决狱。这是法律儒家化在司法领域的反映。其特点是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2)汉代的“秋冬行刑”。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汉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例如:在汉代史书中,当时的廷尉抓到了一个罪犯,这个罪犯本应该被处死,但是当时正值春季,按照当时法律春季不可以行使死刑,这个人犯一直被关到了秋后来处斩,气得当时的廷尉“旦早一二日,此事已毕”。法律教 育网 原创这样的“秋冬行刑”制度,客观上既强化了刑罚的正当性,仿照天意,所谓天讨、天罚在现实社会当中一方面提高了威慑力,另一方面在客观上也限制了滥刑、滥杀,都和古代传统文化观念互有影响。了解古代的法律制度,不能离开对传统文化、社会习俗和人们观念的了解。
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版权所有,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法律教育网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2022年医疗纠纷案例及分析,医疗纠纷一直在双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导致患者出现身体或者精神损失。赔偿方式有医疗费、生活费、误
我们今天谈到大陆法,往往认为《法国民法典》是代表大陆法的一支,另一支是后来出自德国的《德国民法典》。德国在国家形成的过程中,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是处在邦国割据分裂的
(一)司法机关(1)西周时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设大司寇,负责实践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
一、罗马法的产生古代的罗马是一个国家,今天它是意大利首都的名称。也就是一个城市的名称。(提供的线索)古代欧洲的这些国家大多数是源自一个比较小的地域,如:罗马帝国
我国法律确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通用语言文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
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国家审判机关,有权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有充分尊重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才能实现司法的公正。审判独立首先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因为只有使法
被司法冻结的银行卡是无法主动解除冻结状态的,仅在人民法院完成款项的划拨之后可以将冻结状态解除。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债务已经清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
当事人在头像中使用国旗的行为一般是不犯法的,仅对国旗作出侮辱行为的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国旗法》规定,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2018年2月1日起实行。制定《宗教事务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