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辅导:外国法制史笔记(二)
导读:
第四章 罗马法
第一节 形成与发展
一、历史背景
1. 政体
(1) 王政时代 由原始社会末期到国家社会的演变(国家尚未形成)。图利乌斯改革,废除原来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三个氏族部落,按地域原则把罗马城划分为四个区域,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到第七代王时才完成。
(2) 共和国时期 寡头政体,两个执政官加上元老院,特殊时期从中确定一个独裁官,为期最多六个月。
(3) 帝政时期 即罗马帝国时期
前期:皇帝由元老院选举,国家一分为二,即皇帝和元老院,屋大维号称“奥古斯都(元首)”
后期:公元前395年,罗马帝国一分为二,东罗马帝国继续维持奴隶制,后来成为拜占庭帝国;西罗马帝国为日尔曼人所灭,直接进入封建制
二、罗马法的产生
1. 平民和贵族的斗争,在很大程度上刺激和促进罗马国家和罗马法的产生。
2. 胞族(库里亚)即大家族的联合;民众大会——胞族大会——贵族大会(出现平民阶层);平民包括早期被征服地区的居民和外来居民(非罗马氏族成员,被排除于罗马管理之外);平民义务有服兵役,纳税等。
3. 民众大会——百人团大会(兵员,军伍大会)。
4. 奥古斯都改革,标志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生。
三、罗马法的发展
1.《十二表法》的制定——迄今为止能够断定的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
(1) 习惯法没有文字规定,缺乏准确性,贵族可以任意解释,以之欺压平民;平民承担太多义务。
(2) 平民继续斗争,迫使元老院成立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十二表法》。
(3) 《十二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执行……从中可见其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程序法的规定在前,实体法的规定在后)。
(4) 平民强烈要求公布的内容并不全面,但却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最大胜利。
(5) 平民的最后一次胜利是在公元前287年,独裁长官霍腾西阿公布一项法律,宣布平民会议的决议对全体公民具有约束力,从而使得平民最后赢得了参与国家立法的权利。即地区大会上升为罗马最高立法机关。
2. 市民法与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从公元前三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法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
(1)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内部,王政后期形成。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所通过的决议以及习惯法。
(2) 统治阶级设置最高裁判官(司法行政官吏,也参与司法实践活动)最高裁判官通过发布“告示”制定的法律规范汇集成为“最高裁判官法”承审官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承接审判案件。
(3) 在设立最高外事裁判官后形成万民法。
(4) 市民法:狭隘僵化的保护;万民法则简易,灵活,不拘形式,开放。
3. 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 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
(2) 职业的法学家阶层公开解答法律问题进行争论。其任务如下:解答;编纂;诉讼;著述。
(3) 早期的罗马法是深藏于祭祀们的神龛中的。
(4) 奥古斯都时期,赋予若干法学家公开解释法律的特权,成为罗马法渊源之一,要求司法官吏完全按照法学家的解答判案。
(5) 具有改革精神的普罗库尔学派和相对保守的萨比努斯学派。
(6) 法学教科书《法学阶梯》。
(7) 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士、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公元426年,东西罗马颁布学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和著作具有法律效力。
(8) 遇有成文法未规定的问题均按五位法学家的著述解决;五位法学家对同一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采其多数主张;意见均横时,则以伯比尼安的著述为准;若伯比尼安的著述没有涉及争论的问题,可选择五位法学家中较为公正的意见。
(9) 这也限制了罗马法,法学家,法学职业和知识的发展。
4.《国法大全》的编纂
(1) 查士丁尼组织法典编纂工作:《查士丁尼法典》是一部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和元老院决议大全;《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纂》。
(2) 在上述法律汇编之后,法学家将查士丁尼的敕令汇编成册,称《查士丁尼新律》。
(3)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统称《国法大全》或《民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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