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辅导: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四)
导读:
第四章 封建社会后期的法律思想
宋朝对人民思想加强统治,理学的兴起,且有反理学的改革家
第一节 理学的兴起及影响
一、兴起
1. 理学是一种学术思潮,在封建社会后期占据统治地位
2. “理”是宇宙的最高主体和万物的本源
3. 源于唐朝中后期的韩愈(“道统论”)和李翱(“性善情恶说”)
4. 程浩,程颐为奠基人:“理”,“气”,“道”,“器”
5. 朱熹继承二程的体系,是当时封建社会经济政治的反映,是儒道佛三家互相斗争、互相融和的结果
二、影响
在完善封建正统的同时,也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进行总结和提高,完成了正统思想的哲理化,人也是理和气的结合,理在人性上表现的是“天地之性”,气在人性上表现为“气质之性”,理存在气当中但理义是气的主宰和支配,气中含有人欲,这种人欲有使人这恶的危险性,圣人、君主没有人欲之私,因而有统治的资格,君主是理在人间的代言人,他代天行事,谁违背君主就是违背天理,统治者的统治措施:德、礼、政、刑,根本目的:根除人欲,恢复天理(存天理,灭人欲),刑罚作用有限,最终还是要靠教化
对封建社会后期法律思想的影响:
因为刑罚被说成“存天理,灭人欲”的正义手段,所以统治者就不再忌讳严刑
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获得理学理论外衣后,增加了迷惑性和欺骗性,它严重禁锢着劳动人民的精神活动,压抑了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也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 朱熹
一、变法、改革主张
认为宋朝已陷入危机,必须改革,变法的指导思想就是纲常明教,要以仁义为先,改革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人心,首先要改变君主的心术,要限制君主独断专行
三个建议:加强宰相和谏官的职权;君主立法要和大臣商议,听取大臣意见;通过加强地方权力来制约君主权限。但最根本的是加强君主的个人道德修养
二、德礼政刑、相为终始
对德与礼,政与刑的内部关系进行阐述,探讨四者的外部关系且将其纳入“存天理,灭人欲”的轨道
德:心理上的道德品质;礼:道德规范和伦理观念,包括贯彻培植伦理观念的礼教、教化;德是礼的依据,礼是德的保障
政:法律制度、行为规范;刑:刑罚措施,使法律得以实现的一种强制力量;政是刑所依据的标准,而刑是政实现的保障
作为统治方法,它们都是天理的产物,从本质上是一样的,但在具体运用过程又有轻重本末的差别;德礼为本,政刑为末;四者相互依存,形成了一个循环
气禀最厚:导之以德;厚:齐之以礼:薄:导之以政;最薄:齐之以刑(然尚有为恶之心)
三、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出于镇压农民起义和巩固统治阶级内部的目的;在执法过程中无必要从轻从宽;刑越轻,人民越容易犯上作乱;主张轻刑的原因——
(1) 看问题片面:知犯人可怜,不知被伤人更可怜
(2) 当时的执法者多受佛教投应说的蛊惑
(3) 执法者对恤刑本义的曲解,恤刑指有罪的人得以处罚,无罪的人不得处罚,罪疑之轻
原则:
(1) 反映在刑罚上主张恢复肉刑(“残其肢体,全其生命”),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2) 反映在诉讼程序上提高诉讼效率和审判质量,选拔和培养司法官吏
(3) 在审判当中另一个反映是严格维护封建等级制度,传统的德治很难奏效
存天理,灭人欲:
(1) 发展到以理杀人的最魁祸手应该是统治阶级,理学家并没有把所有物质欲望都算作人欲(“饱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
(2) 发展到以理杀人并非只对劳动者,也包括统治者在内(统治者加强自身修养,走内圣外王之路
(3) 理学的天理人欲论在提升中国知识分子人格、涵养民法气节方面具一定积极意义(“学者须是革尽人欲,复尽天理,方始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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