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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10-25 13:20:52 人浏览

导读: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1)意思表示;(2)标的确定并且可能。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特别是应掌握自然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共同要件:(1)意思表示;(2)标的确定并且可能。

2?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表意人必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或撤回。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特别是应掌握自然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问题,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问题,以及法人、其他组织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标的合法。

应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和默示形式,在特殊书面形式中,应特别注意公证和登记的适用及其法律意义。应特别注意沉默形式的法律限制。特别应予掌握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效力以及法人超范围经营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实例演练?

1 甲与乙签订了一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房屋买卖合同无效B?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C?房屋所有权已转移D?房屋所有权未转移

「答案」BD

「解析」本题涉及登记的效力问题。在房屋买卖问题上,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2 下列行为中属于有效行为的是:

A?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接受奖励的行为

B?年满15周岁的未成年人与他人签订的转让专利的行为C?某建筑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出租建筑设备的行为

D?某粮油公司超范围经营烟草的行为

「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其接受报酬、赠与的行为为有效行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言,其签订合同的行为为可撤销行为;对于法人而言,其超范围经营,只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经营、特许性经营和限制性经营的,才为无效行为,否则为有效行为。

3 下列民事行为中有效的是:

A?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实施的民事行为

B?完全民事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赠与行为

D?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有效的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前提,行为人是否具有意思能力,以其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为判断标准。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往往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不具有意思能力,其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但其他行为必须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本题选项为D.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所附条件的特征:(1)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应是不确定的事实;(3)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应是合法的事实。

3?所附条件的类型:

(1)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延缓条件又称停止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要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积极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肯定条件又可分为肯定的延缓条件和肯定的解除条件。消极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事实为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一定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的成就及成就的拟制。条件成就是指构成条件的内容已经实现。对于积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成就。对于消极条件,以条件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拟制的构成要件是:(1)阻止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人,须为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而受利益的当事人。如为第三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为拟制。(2)此当事人须以不正当行为阻止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何为不正当,应以诚实信用原则来衡量。

实例演练

1 甲将房屋租与乙居住,双方约定甲的儿子从外地大学毕业后回来工作时租赁合同生效。这一约定属于哪种条件?

A?肯定条件B?否定条件C?延缓条件D?解除条件

「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种类问题。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依不同标准,可作不同分类:按照某种客观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为标准,可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肯定条件是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否定条件是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条件的内容。按照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与否所起的作用,可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延缓条件是在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在条件成就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终止的条件。

2 甲与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规定,如果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的性质如何认定?

A?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行为

C?已成立但未生效D?已成立并已生效

「答案」AC

「解析」本题涉及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与所附期限的主要区别在于,条件是否成就是不确定的,而期限是必定到来的。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的甲在3个月内与丙结婚是否实现是不确定的事实,故双方所作约定为条件,而不为期限。双方所附条件为延缓条件,即甲乙之间的租房协议在约定条件成就时才发生法律效力,故该租房协议已经成立,但未生效。

5?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期限必属将来事实和必成事实,期限可分始期和终期。

实例演练

1 2002年12月1日,刘某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房屋10间出租给王某开餐馆,每月租金人民币1万元。合同还约定,本合同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合同签订后,王某要求刘某于10日内将房屋交其使用,因刘某的房屋腾空需要一定时间,直到2002年12月31日刘某才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因装修花去1个月的时间,直到2003年1月底餐馆才开业。王某认为,因刘某的原因致使其晚开业1个月,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而刘某不同意免收房租,双方发生纠纷。本案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始期的合同

B?刘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附终期的合同

C?王某有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

D?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的房租

「答案」AD

「解析」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定合同于2003年1月1日起生效,表明当事人双方约定了合同的生效期限,在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月1日之前,刘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虽已成立,其权利义务关系虽已确定,但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故王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为附始期的合同。该合同的生效时间为2003年1月1日,刘某与2002年12月31日将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符合合同约定,因此,王某无权要求刘某免收1个月房租。

2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过3个月后即1991年1月1日生效,这属于什么法律行为?

A?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B?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C? 附始期的法律行为D? 附终期的法律行为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问题。期限是当事人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附款。期限与条件的区别在于,期限是必定到来的,而条件则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依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期限可分为始期和终期。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六、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的含义是:(1)自始无效。(2)当然无效。(3)确定无效。

实例演练

无效民事行为的含义是:

A?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B?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的行为

C?通过当事人追认以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D?通过享有权利的第三人追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的理解问题。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不同的,它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和确定无效。其含义就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故正确选项应为A.

2?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单方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民事行为。合同法从保护国家利益和平衡当事人利益出发,规定受欺诈、胁迫手段实施的合同行为并不当然无效,而只有该行为的结果损害国家利益时,该行为绝对无效。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①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②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若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以另外的内容实施。③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实例演练

台胞王某欲回大陆定居。经与张某协商,就购买张某一套楼房达成一致意思。因探亲期限届至,遂委托自己的侄子王甲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和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王某在支付了购房款后由王甲与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王甲偷偷与张某的妻子刘某达成一致意思,另外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购房人为王甲。并持此份房屋买卖协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后因王某索要买房契约和房产证书不得与王甲发生纠纷。王甲认为,自己持有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应归其所有。王某诉至法院。对于本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王某与王甲之间的委托关系有效

B?王甲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其已得到了张某妻子的同意

C?王甲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理由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

D?王甲与刘某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答案」AD

「解析」本题涉及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问题。本案中,王甲受王某的委托购买房屋,王甲与王某之间形成委托关系,应无疑义。王甲与张某之妻刘某恶意串通,明知此买卖协议侵害了王某的利益而仍然达成一致意思,其具有通谋的意思表示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意思表示最为明显,是典型的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而且该行为的结果必将损害第三人王某的利益,故该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和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强行规定的民事行为。

实例演练

侯大文一家原在县城工作,1971年全家下放李村,李村按当时政策规定给侯大文一家盖了三间瓦房,外加庭院占地面积200平米。1983年,侯大文一家按政策回城,其在李村的房屋封存。1995年的一天,该房屋失火被焚。李村属江南水乡,人多地少,村民的宅基地均按政策分配。村民赵青想开店,但苦于没有合适的位置,经与侯大文商量,侯大文将自己的宅基地转让给赵青,赵青向侯大文付款1万元。赵青购得宅基地后,因家中妻子得心脏病四处求医治病,积蓄花光,盖房开店暂且搁下。因赵青无力支付宅基地款,侯大文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对于侯大文与赵青买卖宅基地的行为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有效B?无效

C?可撤销D?效力未定

「答案」B

「解析」依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依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本案中,侯大文与赵青私自买卖宅基地,是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为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因此,侯大文无权要求赵青支付1万元的宅基地款,对于侯大文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其回城,应由李村收回。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七、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2?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依《民通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3)受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1)撤销权。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变更或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依《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行使的期间为除斥期间。

(2)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撤销权的行使,因撤销权人意思表示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①撤销的法律后果。如撤销权人请求撤销该民事行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请求人享有撤销权后,即该民事行为存在可撤销的事由后,应为撤销的裁决。民事行为经撤销后,其撤销的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消灭,发生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的法律后果。②变更的法律后果。如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请求人享有撤销权后,应作出变更的裁决。通说认为,撤销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应特别掌握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撤销权人的权利行使和行使期限。

实例演练

1 1999年5月,毛一文到某市百货商场买照相机,该商场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错将一架尼康相机价格4500元标成450元。毛一文看到这架相机后,觉得非常便宜而且性能优良,于是就买走了。时隔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了错误,就派人找到毛一文,要求补足货款或退款退货,而毛一文却认为你标错了价是你的错,我买东西又不是没付钱,货已经卖出去了,哪有再补钱的道理,拒不补足价款,也不退货。于是该百货商场到人民法院起诉。

(1)本案中买卖相机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

B?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C?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答案」A

「解析」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问题。依《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内容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商场因工作人员的错误,致使出售相机的行为与其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人民法院对本案如何处理?

A?如百货商场请求变更,应当予以变更

B?如百货商场请求撤销,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C?认定该买卖行为无效

D?认定该买卖行为部分无效

「答案」AB

「解析」本问涉及对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处理问题。依《民通意见》第73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3)除了人民法院外,下列机关中,对该合同纠纷无处理权的是:

A?人民检察院B?公安机关

C?消费者协会D?仲裁机关

「答案」ABCD「解析」本问涉及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处理机关。对合同纠纷,其处理机关为人民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仲裁机关享有处理权。本题中,当事人未约定仲裁机关仲裁,故仲裁机关对本合同纠纷无处理权。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对合同纠纷均无处理权。

2 乙到甲家玩,看到甲家一幅山水画,甚为喜爱,甲知该画为伪作,故意告知画乃某名画家遗迹。乙遂以2万元的价格将其买下。后经鉴定,此画并非名家遗迹,市值仅为1000元。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哪些?

A?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受欺诈的民事行为

B?甲乙之间的行为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C?甲乙之间的行为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D?甲乙之间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答案」AD

「解析」本题涉及受欺诈的民事行为问题。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认定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题中,甲故意告知乙虚假情况,诱使乙作出错误决定,构成欺诈。

八、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2)处分权欠缺;(3)代理权欠缺;(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3?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果。权利人的追认效力,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和撤销权。

应掌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本人的追认,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实例演练

1?甲因外出,将自己的一台电视机交乙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卖与丙,丙不知情,且支付了相应对价。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处分权

D?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理由是乙欠缺代理权

「答案」B

「解析」本题涉及无权处分而导致效力未定的问题。效力未定民事行为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照我国现行法规定,欠缺行为能力、处分权、代理权、债权人同意的均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本题中,乙是欠缺处分权,故答案应为B.

2?张某于15岁上高中时,其父为他买了一辆高级摩托车,价值2万元。张某自高中二年级起,因迷上网吧,消费过大,先后向同学借钱,不得已将摩托车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张父发现张某不骑车上学,经追问才知道张某将该车卖给刘某,于是,张父找到刘某,提出张某尚未成年,不能擅自出卖摩托车,要求刘某将车返还。刘某认为,买卖摩托车为双方自愿,且价格公平合理,买卖有效。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张父诉至法院,主张买卖无效,要求刘某返还摩托车。本案中,张某与刘某之间的摩托车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A?有效B?无效C?可撤销D?效力未定

「答案」B

「解析」本案中,张父为张某购买了价值2万元的摩托车,该车的所有权是归张父还是归张某一般应以车辆登记为依据。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某的情况下,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买卖该摩托车的合同,根据社会的正常经验判断,张某应欠缺订立该合同的能力,因此,张某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在事后不能得到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而无效。在车的所有权登记为张父的情况下,张某将该摩托车卖给刘某,他们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既为因无权处分所签订的合同,又为因欠缺行为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该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既因无权处分而效力未定,又因行为能力欠缺而效力未定。在不能得到权利人张父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自始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B.

3?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欠缺代理权

B?在甲死亡之前,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理由是欠缺处分权

C?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D?在甲死亡之后,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答案」BD

「解析」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

4?李刚(12岁),其叔叔(30岁)赠与其一台价格5000元的数码相机。因李刚与其同学刘强(12岁)关系甚好,李刚便将该台数码相机转赠给刘强。李刚的叔叔和父亲听后都向刘强要求返还该相机,下列有关该事件的论述哪些是正确的?

A?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B?李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赠与行为效力未定

C?李刚在征得其父亲同意后,可以赠与数码相机D?李刚在征得其叔叔同意后,可以赠与数码相机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以及赠与的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2条和《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依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转让自己财产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法律行为。除了赠与人对接受赠与附有条件外,受赠人因赠与行为即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

历年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贩。乙在火车车厢叫卖:“红塔山香烟,10元钱一条”,甲欣然买之。经查,该烟为假烟,甲与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2000年试卷二第5题)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答案」C

2?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2000年试卷三第15题)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答案」B

3?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远远高于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2000年试卷三第22题)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答案」C

4?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2002年试卷三第2题)

A?无效B?有效

C? 效力待定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C

5?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一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2002年试卷三第14题)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D

6?装修公司甲在完成一项工程后,将剩余的木地板、厨卫用具等卖给了物业管理公司乙。但甲营业执照上的核准经营范围并无销售木地板、厨卫用具等业务。甲乙的买卖行为法律效力如何?(2002年试卷三第15题)

A?属于有效法律行为

B?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C?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

D?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答案」A

7?依我国法律,当事人对下列哪一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2003年试卷三第6题)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B?包含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的合同

C?因欺诈而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D?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试卷二第42题)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案」ABC

2?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2000年试卷三第54题、2002年试卷三第55题)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幅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答案」BD

3?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这一合同的性质应如何认定?(2000年试卷三第53题)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

三、案例题

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在赵某外出打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危险,因此房与钱某的房屋相邻,如该房屋倒塌,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房屋修缮以后,因遇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请回答下列问题:(2002年试卷四第4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4)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钱某请施工队加固赵某的房屋,这一事实在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队付款,施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7) 赵某对钱某擅自出卖古董之行为,可提出何种之诉?

「答案」(1)合同的效力未定,因为钱某的行为属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未定。

(2)孙某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因为孙某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孙某因善意取得而取得所有权。

(3)孙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

(4)该约定无效,因为这一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是法律禁止的。

(5)钱某和赵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6)施工队应向赵某请求付款。因为施工队与赵某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7)赵某可以对钱某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因为赵某的违约行为侵犯了钱某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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