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储户5.8万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被判全额赔付
导读:
2005年2月24日,彭丽华在被告处开设理财金账户一个,其银联卡属牡丹卡。此后,彭丽华一直使用该账户,用牡丹卡办理存、取款业务,至2007年1月5日,其账户存款尚余58395.79元。三天后,彭丽华取款时被告之存款余额仅剩79.79元,经查账后发现,存款在2007年1月6日、7日两天时间里被他人利用伪造的牡丹卡在ATM柜员机上取款58316元。此后,彭丽华就存款事宜多次向被告索赔遭拒,遂以其持有的牡丹卡未遗失,且密码没有泄露,被告未保证其存款安全存在过错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提供的牡丹卡被他人伪造并随意支取,没有为存款人办理储蓄业务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范设备,且被告作为商业银行,有能力和义务改进ATM柜员机的识别能力,提高牡丹卡的防伪性。而原告持有的牡丹卡内资金被他人盗取,应认定他人利用伪卡欺骗被告,不能视为交易,被告对此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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