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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搭档”屡陷起诉门:产品效果无中生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8:26:58 人浏览

导读:

“吃一样补五样

“吃一样补五样!”这是“黄金搭档”广告的招牌广告词,如今只要打开电视,就能看到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广告。但就是这个屡创销售奇迹的保健品,在被要求禁播之后,屡遭“起诉门”,又在日前被广电总局指出其内容低俗、会对社会风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应该换播出版本。

目前,广播电视中的保健品广告有很多“歪风邪气”:被查广告屡教不改、食品成了全能产品……这些虚假广告误导了很多消费者。同时,大家也在追问,广告已播出多年,为什么到现在才被查处?谁该为这些虚假广告负责?消费者的损失该由谁来补偿?

  “黄金搭档”屡陷“起诉门”

  广电总局称其内容低俗

  《市场报》记者日前从国家广电总局获悉,继严肃处理江苏省东台电视台和山东省滨州电视台违规插播广告问题之后,广电总局近期将进一步对虚假违法的医疗药品广告、电视游动字幕广告、内容低俗的广告以及成人用品广告加大监管力度。

  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副司长任谦表示,虽然一些医药广告有批文,但实际播出内容是被篡改过的,涉嫌违反《广告法》。而那些虽不违法,但内容低俗、对社会风气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广告,也要在审查、监管中严加把握。根据举报,观众对“脑白金”和“黄金搭档”的广告很反感。广告中的“送礼”、“收礼”等词语会误导下一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对未成年人的影响非常恶劣,应该让企业换别的版本来播。

  《市场报》记者了解到,“黄金搭档”的“黑名单”历史可以追溯到2006年3月,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但该企业在事后发布的广告中,篡改经审批的广告中带有“祝愿”性的用语,在广告中声称服用黄金搭档后,对各种人群的各种防病、健身、美容、补充维生素等需求都绝对有效果。此外,还以中国营养学会的名义,为产品的功效做证明,误导消费者。随后药监部门撤销了“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的广告批准文号。

  2006年5月26日,由于擅自篡改广告内容,黄金搭档牌组合维生素片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禁播。

  2006年6月,“黄金搭档”的品牌所有人——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广告进行了整改,重新拿到了批文,“黄金搭档”的广告又充斥着各大媒体。

  “知错就改”,本是件喜事,事情应到此结束。但就是在重获批文的第三个月,“黄金搭档”广告就陷入了“诉讼门”:郑州市民郭力在8月份购买一盒黄金搭档,此后发现该产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未用“祝愿”性用语,而是用了允诺的词语,于是把该商品生产商无锡健特药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市场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近两年,“黄金搭档”产品在北京南京屡陷“起诉门”,理由都颇为相同:产品效果无中生有。

  五大病因造就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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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很少有人不知道“黄金搭档”。但自从2006年“黄金搭档”因其广告误导消费者而在全国被禁播,人们才知道原来大家都被骗了,而且这一骗就是好几年。

  目前,很多保健品都打广告、树品牌,但是有一部分厂家却吹嘘自己产品是全能产品。究竟谁该为这些“登峰造极”的虚假广告负责?为什么有些虚假广告,消费者都能识破真伪,监管部门却视而不见?“病因”究竟在哪里?

  【病因一】处罚力度太小

  《广告法》规定,对虚假广告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的罚款。但据《市场报》记者了解,如果广告费是1万元,那广告主早就把3万元的处罚金准备好了,播出广告得到的赢利又岂只是这4万元?因此很多违法广告虽然被执行多次处罚,仍没能遏止住其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

  【病因二】后期监管力度不够

  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每一种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且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缺乏后期定期监管的情况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欺骗坑害消费者自然难以避免。[page]

  【病因三】法律规定不明确

  现行的《广告法》提出了广告必须真实、合法、清楚、明白的要求,但由于对真实性的界定不明确,也没有判定广告真实性的具体标准,所以执法人员凭自己的理解来执法,难以正确执法。另外,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什么是虚假?《广告法》中没有明确的标准,“假”是很难以理解和定义的。这些规定的不明确就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规避法律提供了方便。

  【病因四】监管衔接存在障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查处,查处结果怎样,不得而知。如此一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病因五】媒体见利忘义

  部分自律能力较差的传媒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往往是“饥不择食”,在刊播医疗广告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给钱,一切照刊照登,使得大量违法广告得以蒙混过关。

  广告公司更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先用一个合法版本套用一个广审号,然后准备多个广告方案,用这个版本随时准备偷梁换柱,刊登或者播出另外几个版本的虚假广告,这是业界屡试不爽的“高招”。

  【律师出招】

  北京市双全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邓江华告诉《市场报》记者,如果某广告确实是虚假宣传,不管是否有行政机关履行了监管职责,消费者都可以起诉产品的生产商,也可以同时把电视台当成第二被告要求电视台承担连带责任。在该产品的生产商赔偿不了时,电视台有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并要求各被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主、广告发布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可以要求广告主(产品生产商)或零售商(销售商)双倍返还购货款。

  那些个别最早发现虚假广告宣传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监管部门及时查处虚假广告,处罚有关产品的生产商和广告发布人。如果监管部门不作为,则个别举报的消费者可以就监管部门不作为起诉监管部门,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但是监管部门也可能的确正在调查取证中,需要时间来了解和核实消费者投诉的事实是否存在。因此,在监管部门已经处罚了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之后,此后消费者一般就没有事实依据以“行政机关不作为”为理由再去起诉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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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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