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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食品有质量问题将只退不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4-14 06:24:48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汪丹)涉及违法非法添加剂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以退货等形式实施召回昨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召回情况列入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相比2007年颁布的现行《

  本报讯 (记者汪丹)涉及违法非法添加剂等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企业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并以退货等形式实施召回昨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将召回情况列入企业的安全信用档案。

  相比2007年颁布的现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意见稿在“不安全食品”的定义中添加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近期最的焦点就集中在食品添加剂的滥用上。条新规也进步明确,食品添加剂一旦在品、用量和使用范围上稍有差池,发生违法、非法添加而导致食品不安全,企业必须立即停产并实施召回。

  记者注意到,意见稿将“换货”从召回方式中删除,要求企业采取“退货”等方式,以及时消除或减少危害性。所有召回食品,应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不得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此外,对于因标签、标识或说明书不合标准被召回的食品,采取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补救措施后可继续销售。

  现行规定根据危害程度,将召回分三级别。征求意见稿提出“一视同仁”,不再分级处理。企业发现不安全食品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质量监管部门提交召回计划,详述食品名称、量、批次、销售区域,可能存在的危害以及拟采取的措施、期限及预期效果等。同时,将召回信息通知销售企业和消费者。

  意见稿还首次写入食品生产企业对其食品安全负责的要求,禁止企业隐瞒或虚报其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日常生产中,企业应记录并保存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及时把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报告监管部门。

  为加强食品召回的落实力度,每次召回详情都将记录进相关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但不免除其法律责任。不召回的责令其召回。监管部门还要通过现场检查生产场所,掌握召回食品处理、票据、账簿信息等方式,对召回行为进行监督。

  国家质检总局强调,凡是食品安全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专家解读

  食品召回制度又进一步

  “退货不换货,又堵住了企业的一条退路。一个批次的食品出问题,毁掉的很可能是整个品牌,踏入禁区的经营者势必会尝到不安全食品带来的切肤之痛。”北京市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意见稿中将“换货”删除,促使食品召回制度向走了一大步,体现了监管部门治理食品安全的决心。

  新规若获通过,企业再面对食品召回事件时,将不得以其他批次无问题等理由,提供“换货”。以“退货”的方式召回,将使企业的食品安全这根弦绷得紧,不因眼前的利益,而导致整个品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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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类涉及食品安全职务犯罪将严打

  本报讯(记者汪丹)最高人民检察院昨天透露,将加大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尤其是深挖其背后的“保护伞”,重点惩治9类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

  数据显示,去年9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对76件重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包括河南“瘦肉精”事件在内,共批捕涉嫌生产、销售不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嫌疑人220人,提起公诉113人。

  针对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年将针对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重点领域,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9类职务犯罪。其中包括为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办理生产经营和卫生许可证;放纵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不移交刑事案件;伪造食品及动植物检验结果;造成重大食品污染事故;导致重大食品安全监管事故;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充当黑恶势力和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索贿受贿;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行贿犯罪等内容。[page]

  窝案串案、玩忽职守犯罪突出、危害后果严重是今年以来检察机关查办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案件的三大特点。截至目前,全国已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8人,渎职犯罪39人。根据最新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八)》,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轻则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则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徇私舞弊犯罪的,将从重处罚。

  最高检提醒,群众如发现食品安全职务犯罪行为,可向各级检察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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