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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吃剩汤圆回锅,店家是否承担刑事处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4 19:52:09 人浏览

导读: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大多数工作的人来说,自己做饭是较为耗费时间精力的,因此就会选择家或者公司附近的饭店来解决自己的一日三餐,所以相关的商家对于食品的安全问题是第一需要保证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损失是极大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大多数工作的人来说,自己做饭是较为耗费时间精力的,因此就会选择家或者公司附近的饭店来解决自己的一日三餐,所以相关的商家对于食品的安全问题是第一需要保证的,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损失是极大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知识内容吧!

  近日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新华西路上,一家汤圆店店主被举报回收顾客吃剩下的汤圆,倒回大锅里二次售卖。虽然店主竭力否认,但市场监管部门表示,通过查看视频监控等已基本确认事实,并将从严查处。今天来看看回收吃剩汤圆回锅,店家是否承担刑事处罚以及相关问题吧!

  一、回收吃剩汤圆回锅,店家是否承担刑事处罚?

  回收吃剩汤圆回锅,店家不需要承担刑事处罚,但是要承担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处罚。处罚如下:

  2019年12月1日起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未按照规定记录保存信息;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消毒合格证明;

  (三)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四)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消费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

  (五)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二、法律是怎么界定回收食品的

  《食品安全法》中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回收食品在《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6〕619号)》有明确定义。

  文件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2019年12月1日起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

  不包括的规定条款,第六十三条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根据食源性疾病信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制定名录及检测方法并予以公布。

  看到这里,法律快车小编相信你也了解了相关的知识内容了,食品是我们每个人一日三餐都需要摄入到体内的东西,因此对于食品的安全标准的问题是极为看重的,一点问题都不可以发生的,好了以上就是回收吃剩汤圆回锅,店家是否承担刑事处罚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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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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