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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外包装有何变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20 07:20:35 人浏览

导读: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20155月24日正式实施。消费者都想知道该包装饮用水新国标生效后,包装水外包装产生了哪些变化?如饮用矿物质水名称不再使用,多一排小字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法律...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在20155月24日正式实施。消费者都想知道该包装饮用水新国标生效后,包装水外包装产生了哪些变化?如饮用矿物质水名称不再使用,多一排小字“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法律快车为您一一介绍。

  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正式实施,它统一了包装水的叫法。除了天然矿泉水有另行的国家标准外,以后市场上的包装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饮用水。其他的叫法都将不被允许。

  据了解,新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标是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包括除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外,所有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而它引发的包装水外包装的变化集中在三点。

  变化一:除了天然矿泉水外,市面上在售的包装饮用水只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类饮用水。

  所以,包括“蒸馏水”、“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等,都将被禁止出现在包装水的外包装标签上。

  变化二:多了一排小字——“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当包装饮用水添加使用硫酸镁、硫酸锌、氯化钙、氯化钾等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时,需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注类似字样。

  变化三:“饮用矿物质水”名称将不再允许使用。“矿泉水”即为天然的带有矿物质元素的饮用水,而“矿物质水”所含的矿物质则是人为加工食物添加剂,但名称上却很容易与矿泉水混淆,所以被禁用。

  相关内容: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

  五、关于包装饮用水的名称

  包装饮用水的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包装饮用水的标签标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包装通则》(GB7718)的规定,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包装饮用水的产品名称不得标注“活化水”、“小分子团水”、“功能水”、“能量水”以及其他不科学的内容。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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